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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深文体旅规[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1-19
【实施时间】 2006-05-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50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文化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深圳市教育局等关于公益性文化设施向未成年人免费开放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原市文化局(市广电局、新闻出版局、文物局)、原市体育局、原市旅游局、原市文产办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及会同其他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现决定将《关于重申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有关规定的通知》等2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原市文化局(市广电局、新闻出版局、文物局)、原市体育局、原市旅游局、原市文产办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及会同其他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本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按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

  
  
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重申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有关规定的通知(深新出〔2005〕13号)
  
  2.关于公益性文化设施向未成年人免费开放的通知(深文〔2006〕168号)
  
  深圳市文化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警备区、深圳市总工会、共青团深圳市委员会、深圳市妇女联合会、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
  
  关于公益性文化设施向未成年人免费开放的通知
  
  (2006年5月23日深文〔2006〕168号)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和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意见》(粤发〔2004〕21号),近日,省文化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军区政治部、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科协联合下发了《关于公益性文化设施向未成年人免费开放的通知》(粤文社〔2005〕52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了进一步落实《通知》的各项要求,充分发挥公益性文化设施对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创造条件加大公益性文化设施向未成年人免费开放的力度
  
  根据中央、省的有关要求,凡属市级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性质的公益性文化设施,一律向未成年人免收门票开放;凡属市级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性质的公益性文化设施向未成年人实行免收门票或者优惠门票开放;凡属市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性质的公益性文化设施,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未成年人实行优惠开放措施。
  
  市博物馆、深圳美术馆、关山月美术馆、深圳画院、市群众艺术馆等公益性文化场馆举办的各类展览活动,继续实行未成年人凭学生证、儿童证等有效证件免费参观。
  
  科技馆、纪念馆、烈士纪念建筑、名人故居等场馆要根据各自情况,创造条件对未成年人实行免费或优惠开放。对学校组织的未成年人集体参观实行免票;家长携带未成年人参观的,对未成年人实行免票;对未成年人个人参观的,实行半价或1/4票价优惠。
  
  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站)、文化宫(含工人文化宫、工人俱乐部)、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要坚持面向未成年人的服务宗旨,并与学校组织的素质教育活动相结合,积极开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适合未成年人参与的活动。
  
  市少儿图书馆与学校图书馆要在国家法定的节假日设定“未成年人参观接待日”,免费接待未成年人参观,为未成年人免费办理图书借阅,对复印等收费项目要实行半价优惠。市少儿图书馆要开设免费的未成年人阅览室或未成年人多媒体阅览室,免费举办面向未成年人的讲座、培训、展览等活动。
  
  二、免费开展针对性强的各类文化活动,提升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水平
  
  公益性文化设施在向未成年人免费开放的同时,要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认真研究、分析不同层次未成年人的特点、规律,采取有效措施,精心设计、周密组织各种适合未成年人的内容活泼、形式新颖、丰富多彩、吸引力强的文化艺术活动,通过寓教于乐的方式,把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内容与文化艺术活动紧密结合起来,使未成年人在享受文化艺术产品的同时思想感情得到熏陶、精神生活得到充实、道德境界得到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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