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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深文体旅规[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1-19
【实施时间】 2006-05-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50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深圳市文化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深圳市教育局等关于公益性文化设施向未成年人免费开放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接上页]

  (五)加强文化活动和服务的宣传推介。
  
  公益性文化设施管理单位要广泛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大众传媒或在设施、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本单位的服务项目、开放时间、可提供服务的资源以及免费或优惠开放的详细情况等,便于未成年人等社会群体了解、参观、使用和监督。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和单位对此类公益性广告宣传应实行优惠政策,减收或免收其广告费用。
  
  四、扩大公益性文化设施融资渠道,加强公益性文化设施向未成年人免费开放的资金保障
  
  市各主管部门要贯彻落实《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和中央、省的有关文件精神,加强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和少年儿童图书馆和科技馆、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等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建设力度。要逐步建立起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功能配套齐全的市、区、街道、社区四级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网络,要做好市少儿图书馆的改造工作,做好少年儿童主题公园和科技馆的建设规划论证工作。各文化馆(站)、科技馆等综合性公益性文化设施,要按照向未成年人倾斜的原则,在规划设计和功能配备等方面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特点、兴趣和爱好,利于未成年人使用。在城市建设、城中村改造和小区建设中要配套建设向未成年人开放的基层活动场所,特别是社区的综合性活动场所中要设有未成年人活动的项目和场地。
  
  要制定优惠政策,吸纳社会资金,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未成年人活动场所,逐步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多渠道投入的运行格局。要按照中央和省的统一部署,加大对公益性文化设施的建设、运转、管理、维护的经费投入力度,认真落实公益性文化设施免费或优惠开放所需补偿资金,落实配套设施建设和设备更新经费,保证公益性文化设施在免费和优惠开放后能够正常、高效运转。
  
  市属公益性文化设施单位要测算本单位实施免费或者优惠开放所需补助资金,纳入部门年度预算,向市财政部门申请。
  
  五、加强组织领导协调工作,保证公益性文化设施向未成年人免费开放的工作落到实处
  
  为建立齐抓共管的领导体制和管理机制,根据《通知》要求,市文化局、发展改革局、教育局、科技信息局、民政局、财政局,深圳警备区、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科协决定组成“深圳市公益性文化设施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指导、督促公益性文化设施做好面向未成年人等社会群体的免费开放工作,对所属各单位的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对公益性文化设施在免费开放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协调解决。
  
  各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发展改革局、教育局、科技局、民政局、财政局、人民武装部、工会、团委、妇联、科协要依据各区实际情况,认真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和措施,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保证各区公益性文化设施向未成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并按照市公益性文化设施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要求及时报送有关落实情况和做好各项迎检工作。
  
  公益性文化设施向未成年人等社会群体免费开放,对于提高政府公共文化服务能力、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文化氛围和社会环境有着极其深刻的现实和历史意义。各区党委、政府和市各有关单位要以求真务实的精神,高度重视公益性文化设施向未成年人等社会群体免费开放工作,加强领导,认真部署,制定有效措施,切实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1.深圳市公益性文化设施向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工作机构、组成人员和工作职责(废止)
  
  2.市级公益性文化设施向未成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一览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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