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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意见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监察厅、省审计厅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近年来,全省各级政府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精神,结合实际健全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政策措施,为促进我省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从审计和检查情况看,个别地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土地出让收支未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已经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未通过非税收入征管系统及时足额缴入国库;越权减免缓缴或以“先征后返”等方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未补缴土地出让收入等。针对存在的问题,结合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精神,现就强化土地出让收支管理、规范土地出让收支行为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不折不扣地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 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是各级政府收支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是推进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的必然要求,是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不折不扣地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政策规定。要根据近年来有关土地出让收支审计和检查反映的情况,针对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认真抓好落实。目前仍未按规定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市、县(市、区),必须立即纠正,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确保国家关于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政策规定在我省得到全面贯彻执行。 二、严格执法,强化征管,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 (一)规范土地出让合同及划拨决定书管理。签订国有土地出让(租赁)合同及核发划拨决定书是国有土地出让(出租)、划拨活动的第一个环节,也是依法收缴土地出让收入的依据和源头。及时足额征缴土地收入,必须强化对国有土地出让(租赁)、划拨活动的源头控制。一是规范土地出让(租赁)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相关内容。在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租赁合同及划拨决定书中,必须明确土地出让价款、租金和划拨土地价款的总额、缴付时间和方式,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及划拨决定书要同时明确宗地开发建设时间、项目开工和竣工时间、土地闲置费收取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对于经批准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在土地出让或租赁合同中明确应补缴的土地价款。二是加强对土地出让(租赁)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执行管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督促用地者依法履行土地出让(租赁)合同和划拨决定书,严格按照约定条款缴纳土地价款,对于未按规定缴纳土地价款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规定加收违约金。三是严格土地使用证的发放管理。对未认真履行土地出让(租赁)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相关约定、未按规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单位或个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证。 (二)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征缴入库。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是确保土地出让收支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基础。除国务院有明确规定外,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减免缓缴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各级要对以前制定的有关涉及土地出让收入的政策进行全面清理,凡与中央和省现行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要及时修正或废止。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 要全面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土地出让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必须全额纳入财政管理。征缴国有土地出让收入时,要按规定向土地受让人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由受让人直接到银行缴款,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非税系统”)全额缴入国库。市县财政部门对通过“非税系统”征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应在10个工作日内划转地方国库。各级、各部门不得开设任何形式的“过渡账户”收取或超时滞留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严禁各级将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平衡政府财政预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