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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交航[2010]39号
【颁布时间】 2010-01-19
【实施时间】 2010-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51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黄浦江旅游客运业营运设施标准(暂行)》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黄浦江旅游客运业营运设施标准(暂行)》已经2009年第1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二O一O年一月十九日

  
  
黄浦江旅游客运业营运设施标准(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强黄浦江旅游客运业设施管理,提高港航营运设施的安全性、舒适性和功能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上海港口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本市黄浦江旅游客运业营运游览船舶、客运码头和相关公共服务设施的建造、营运和管理。
  
  本市从事黄浦江旅游客运企业(以下简称游船经营人)和客运码头企业(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人)应当依法取得并保持相关港航设施的经营资质,并按照本标准负责营运设施日常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 (管理部门)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港口局)是黄浦江旅游客运业行政管理部门。上海市航务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航务处)、上海港码头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码头中心)、上海港港政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港政中心)分别按照各自管理职责加强对港航营运设施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基本职责)游船经营人、客运站经营人应当保持营运游览船舶、客运码头设施和其他相关设施处于安全、便捷可使用状态,切实保障相关设施的安全性、舒适性和功能完整性。主动公开营运设施的基本信息和使用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游船安全设施
  
  第五条 (安全规范)游船安全设施应当符合《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中第四类客船的要求。救生设备、乘客定额及舱室设备应当满足第三类客船要求。
  
  游船应当保持在各种载客条件下均满足规范规定的稳性要求。
  
  第六条 (供电保障)游船船舶电站容量应当能满足船舶航行、应急安全、生活设施、空调设备、对外照明及外饰灯光装置设备的基本用电需求。
  
  第七条 (游船消防)游船应当配备防火控制图并设置明晰的消防、应急、逃生指示标示图和应急出口,全船应当设置消防报警系统,并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主甲板以下的厨房禁止使用液化气设备。
  
  第八条 (防滑安全)游船应当在主要通道配置防滑设施,并在特殊气候和环境情况下设置防滑警示标志。
  
  第三章 游船环保设施
  
  第九条 (船舶排放)游船主、辅机废气排放应当符合《船用柴油机排气烟度极限》(GB8840-2009)的规定和《船用柴油机氮氧化物排放控制技术规则》(国际防污染公约《MARPOL73/78》附则VI)的要求。
  
  游船应当配备与产生量相匹配的生活污水和油污水收集装置。
  
  从事餐饮热厨加工的游船应当设置油烟净化装置。
  
  第十条 (舱室噪音)游船应当满足《内河船舶噪声级规定》(GB5980-2009)对第二类船舶的规定。客舱及营业场所噪音不得大于70Db(A)。
  
  第十一条 (公共卫生)游船客舱内的微小气候、空气质量、噪声、照明等应当符合《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GB9673-1996)。
  
  游船提供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游船应选用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的供水设施。游船二次供水蓄水舱内壁涂料、输配水设备和防护材料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
  
  游船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符合卫生部《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游船应当按照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供餐饮服务,餐厅场所环境应当符合《饭馆(餐厅)卫生标准》(GB16153-1996)。
  
  游船客舱和公共服务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禁烟标志。
  
  450客位的游船应当至少设置15个厕位;300客位的游船应当至少设置10个厕位。厕所标准应当符合《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8973-2003)二星级标准。
  
  第四章 游船公共设施
  
  第十二条 (空调设施)游船应当设置与船舶相适宜的船用空调系统,空调系统在保证新风量的基础上其制冷或制热能力应当能使封闭舱室与外部环境温度差大于8度,空调送风应当有适宜的湿度。人均新风量必须≥20立方米/小时。
  
  第十三条 (人均面积)游船观光甲板必须满足额定载客量三分之二人员的观光需求,人均占用面积不得低于1平方米。
  
  第十四条 (餐饮场所)提供餐饮食物加工的游船,450客位游船厨房间面积不得小于60平方米,300客位游船厨房间面积不得小于50平方米。净空高度低于2.5米的厨房内应当增加机械排风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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