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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森林植物检疫员的管理,造就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素质过硬的森林植物检疫执法队伍,更好地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和《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森林植物检疫员,是指依法取得有效资质的专职和兼职森林植物检疫员(以下简称森检员)。 第三条 江苏省林业局负责全省森检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各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森检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江苏省林业有害生物检疫防治站负责全省森检员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森检员管理 第四条 专职森林植物检疫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热爱森林植物检疫事业,工作负责,大公无私,遵纪守法,坚持原则,有一定的思想觉悟和政策水平; (二)具有林业专业、森保专业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或中等林业专业学校毕业,连续从事森保工作两年以上的技术人员; (三)专职从事森防检疫工作,经上岗培训考核合格;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在林业工作站、国有林场、国有苗圃、贮木场、自然保护区及森检任务大的车站、机场、港口、仓库等单位,聘请兼职森检员协助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开展工作。 第六条 专职森检员依法履行下列执法职责: (一)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二)积极宣传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三)做好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登记、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工作; (四)进入车站、机场、码头、港口、邮局、仓库、苗圃、贮木(加工)场、苗圃繁殖场及集贸市场等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存放场所,以及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使用等场所,实施检疫、复检和疫情调查、监测,并按规定采集必要的样品; (五)监督检查本辖区各有关单位和个人遵守植物检疫制度和生产、经营、调运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情况; (六)查验植物检疫证书,查阅、摘录或复制与检疫有关的货运单、合同、发票及其他单证,收集相关依据; (七)监督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隔离试种、消毒、除害处理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 (八)参加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普查,配合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做好封锁控制和防治扑灭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具体指导工作; (九)做好疫情调查监测,及时报告疫情; (十)指导有关生产繁育单位或个人实施防疫措施,生产繁育无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和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 (十一)检查、指导当地的兼职森检员的业务工作和哨卡检疫工作。 第七条 兼职森检员协助专职森检员开展有关工作,但不得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第三章 森检员资质审批 第八条 森检员的任职审批 专职森检员由所在地的林业植物检疫机构推荐申报,填写《江苏省森林植物检疫员推荐表》,经本级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经省统一组织专业培训并考试合格后,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发给国家林业局统一制作的《森林植物检疫员证》,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兼职森检员由县级以上林业植物检疫机构推荐,经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森检专业培训并考试合格后,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发给《江苏省兼职森林植物检疫员证》,并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江苏省兼职森林植物检疫员证》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各地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向省林业有害生物检疫防治站领取。 第九条 森检员资质的注销 专职森检员因退休或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林业植物检疫工作岗位的,由所在地林业植物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本级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注销森检员资格,同时收回《森林植物检疫员证》及森检标志。 兼职森检员不需继续聘用或因本人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兼职森检员的,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决定予以资质注销,同时收回《江苏省兼职森林植物检疫员证》,并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森林植物检疫员证》、《江苏省兼职森林植物检疫员证》如有遗失或者损毁,应当及时向发证林业主管部门报失,经发证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并声明作废后,可以办理补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