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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四章 森检员资质年检 第十一条 森检员资质年检范围:所有专职森检员每年都要接受所在地林业植物检疫机构的年度检查。 兼职森检员资质年检由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需要自行进行。 第十二条 森检员资质年检内容:森检员的变动情况、年度工作成效、年度考核结果、有无违章执法等情况。 第十三条 森检员资质年检时间和程序 每年12月上旬,各县级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将所在辖区内森检员的年检基本情况书面上报市级林业植物检疫机构,提出年检意见。市级林业植物检疫机构汇总后,提出年检建议,于12月中旬前上报省林业有害生物检疫防治站,由省林业有害生物检疫防治站对专职森检员作出最终年检结果,予以公布并报省林业局备案。 第十四条 森检员资质年检等级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对于工作认真、年度工作按时完成、无违章执法等情况者,定为合格; (二)对于违反规章制度,但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经林业主管部门批评教育后表现良好者,定为基本合格; (三)对于工作责任心不强、玩忽职守,给国家、集体、个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责任者,定为不合格,按程序撤销森检员资格。 对于年检中有两次等级为基本合格,则定为不合格, 按程序撤销森检员资格。 第五章 森检员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专职森检员从事林业植物检疫活动时,严格按照《江苏省森林植物检疫员着装管理办法》执行着装,应当向当事人主动出示《森林植物检疫员证》;从事林业行政执法活动,应当向当事人主动出示《林业行政执法证》。兼职森检员从事林业植物检疫活动时,应当向当事人主动出示《江苏省兼职森林植物检疫员证》。 第十六条 森检员在执行公务中应当依法办事,对当事人态度和蔼,语言文明。对投诉、举报或咨询的群众,要热情礼貌,用词准确严谨,认真做好记录,及时答复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森检员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各项检疫事宜。在办理检疫文书时,应当主动、耐心向当事人说明办事程序、途径和相关要求;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对不具备办理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对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不规范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告知当事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 第十八条 森检员在实施现场检疫检验和检疫检查(含复检)前应当通知当事人。抽取检验样品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和《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及检疫技术操作办法》的规定进行。检验结果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第十九条 森检员在签发检疫单证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填写所有栏目,要求字迹工整、内容完整、签名清晰。 第二十条 森检员收缴检疫费应当严格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和程序执行,必须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按规定格式完整填写相关内容。 第二十一条 森检员查处林业行政违法案件时,应当严格执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森检员应当尊重当事人,并自觉维护其合法权益,办理检疫事宜不得推诿、刁难或打击报复,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三条 专、兼职森检员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一)积极宣传和模范地执行林业植物检疫法律法规成绩显著的; (二)对严格控制和扑灭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防止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传播、蔓延,挽回经济损失成绩显著的; (三)对林业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有重大贡献的; (四)与违反林业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斗争,检举、揭发以及查处违法案件成绩突出的。 第二十四条 专、兼职森检员在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并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撤销森检员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弄虚作假的; (二)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引起疫情扩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在执行林业植物检疫任务中接受贿赂、徇私舞弊的; (四)伪造、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