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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杭州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杭卫发[2010]10号
【颁布时间】 2010-01-18
【实施时间】 2010-01-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52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杭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卫生部门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卫生局(社发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根据杭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关于印发浙江省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杭食安办〔2009〕29号)和浙江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部门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卫监函[2009]字第130号)的部署和要求,我局制定了《杭州市卫生部门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顿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杭州市卫生部门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为规范餐饮消费领域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和管理,巩固深化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成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根据杭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关于印发浙江省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杭食安办〔2009〕29号)和浙江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部门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卫监函〔2009〕字第130号)要求,结合我市卫生部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各地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顿工作(以下简称“整顿”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认真总结前一阶段专项整治工作经验,立足部门职能,坚持集中整治和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进一步加强餐饮消费环节食品添加剂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通过一年时间的整顿,力争达到以下工作目标:80%以上大中型餐饮单位(≥200㎡)实行食品添加剂备案制度;餐饮经营单位全面建立食品添加剂采购和使用记录台帐;基本遏制我市餐饮单位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人民群众对我市餐饮食品安全满意度得到提升。
  
  二、工作安排
  
  即日起至2010年底,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整顿工作,落实以下工作措施:
  
  (一)开展餐饮加工环节食品添加剂和非食用物质专项抽检,查处使用非法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结合已公布的《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被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和杭州市现有检测技术水平,我局制定了《杭州市卫生部门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顿工作抽检计划》(附件2),请各地按时完成并上报监测结果。
  
  经检测发现不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添加非食用物质的产品,各地要依法对加工单位进行调查处理。
  
  (二)落实餐饮单位食品添加剂采购索证验收工作,把好采购关。
  
  各地要监督和指导餐饮经营单位建立并完善食品添加剂采购索证和进货验收制度,提倡定点采购,并索取销售者出具的购物凭证并留存备查。采购前应查验产品的合法卫生许可证明,查验产品合格证明及产品标识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台帐记录,台帐应记录食品添加剂的进货时间、添加剂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
  
  (三)深入实施食品添加剂备案制度,前移监管关口。
  
  在前期工作基础上,继续深入推行食品添加剂分级备案制度,并重点向中小型餐饮企业延伸,今年完成80%以上大中型餐饮单位的备案工作。
  
  各级卫生监督部门要依照《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要求,严格审核拟备案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使用范围和使用量,特别是要从严把关复合食品添加剂的采购和使用。
  
  (四)全面推行餐饮经营单位食品添加剂使用建帐制度,动态监控食品添加剂使用过程。
  
  各地要督促餐饮单位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台帐,重点是中西式点心、广式烧烤、熟食卤味等制作环节,详细记录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待加食品或原料名称、使用量、使用人等信息要素,使用台帐保存期不少于两年。
  
  (五)开展食品添加剂使用知识培训,提高餐饮从业人员知晓率。
  
  各地要针对重点岗位从业人员开展分层培训,各区、县(市)今年不少于1期。重点培训食品添加剂采购、使用等内容,以提高企业自身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六)畅通举报渠道,妥善处理群众投诉。
  
  各地要向社会公布96301食品卫生投诉举报电话,重视举报线索,及时进行跟踪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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