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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凉山彝族自治州政府
【发文字号】 凉府办函[2010]17号
【颁布时间】 2010-01-18
【实施时间】 2010-02-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52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烟叶生产灾害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二)资金支出管理。州级烟叶生产灾害救助资金支出,由州烟草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批准,州烟办书面通知州财政局拨付。县市烟叶生产灾害救助资金支出,由县市烟草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批准,县市烟办书面通知县市财政局拨付县市资金专户。资金专户的存款利息收入用于支付救助资金存折兑付的手续费,不足部份由烟草行业承担。州、县市烟办核查灾情工作经费不足,可在州、县市财政拨付的专项救助资金中提取不超过5%作为相关工作经费。
  
  (三)资金监督管理。
  
  1.烟叶生产灾害救助资金是用于烟叶生产过程中遭受自然灾害烟叶受损烟农的救助,必须设立专账,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严禁拆借。州、县市审计部门定期对烟叶生产灾害救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专项审计。
  
  2.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烟叶生产救助资金发放程序和工作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3.各级责任单位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准确核定灾害损失,如实兑付。对违规兑付、虚报冒领或挪作它用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4.各县市年度末要将烟叶生产灾害救助资金结余滚存结果报告州烟办、州烟草公司,州烟办负责汇总后报州烟草工作领导小组。
  
  六、附则
  
  (一)本办法由凉山州烟草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自发布一月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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