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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穗府[2010]3号
【颁布时间】 2010-01-18
【实施时间】 2010-01-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53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建筑废弃物排放和运输秩序专项整治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废弃物排放和运输市场经营秩序,打击建筑废弃物排放、运输中的违法行为,保障建筑废弃物专营企业合法权益,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整洁的城市容貌和良好的社会秩序迎接第16届亚运会在我市举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广州市余泥渣土管理条例》、《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和《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准运证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市人民政府决定开展建筑废弃物排放和运输秩序专项整治。现就有关工作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重点。
  
  (一)未取得市、区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核发的《余泥渣土排放证》排放建筑废弃物的;
  
  (二)未取得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核发的《建筑垃圾准运证》运输建筑废弃物的;
  
  (三)未依据《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和《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的有关规定执行建筑废弃物排放费用的;
  
  (四)排放单位雇请无《建筑垃圾准运证》的车辆进入排放工地装载、运输建筑废弃物的;
  
  (五)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箱体未密闭驶离排放工地的;
  
  (六)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未冲洗或未冲洗干净驶离排放工地、沿途漏洒造成环境污染的;
  
  (七)建设、施工、运输单位和个人在排放和运输建筑废弃物中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企业、行业自治组织责任。
  
  (一)建设单位为工程建筑废弃物排放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建筑废弃物排放作业监管总责,坚决杜绝“以包代管”;发包建设工程时,应当执行《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和《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相关计价规定,计算建筑废弃物排放费用。
  
  (二)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为工程建筑废弃物排放的具体责任人,承担建筑废弃物排放作业的具体监管责任;实施建筑废弃物排放工程单独发包的项目,施工单位须及时与建筑废弃物排放企业签订管理协议,并将建筑废弃物排放费用总和考虑在施工项目投标报价中;本通告发布前已实施的工程,可由施工单位及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双方协商,按不低于市场指导价的标准,合理调整建筑废弃物排放费用,以维护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的合法利益。
  
  (三)工程监理单位为工程建筑废弃物排放的第一安全责任人,承担建筑废弃物装载作业的安全监管责任。
  
  (四)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法人为建筑废弃物运输的第一责任人,承担企业从业人员的法制、安全、文明教育责任;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强化日常管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运输建筑废弃物,自觉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杜绝超装、超速、漏洒等违法行为。
  
  (五)建筑废弃物运输行业协会要积极配合政府的专项整治,健全行业管理章程和经营规范;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在维护政府形象和企业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
  
  三、部门职责。
  
  市城管委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专项整治的组织实施。市城管局负责具体实施。
  
  市发展改革、公安、监察、财政、国土房管、城乡建设、交通、环保、规划、林业和园林、港务、水务、海事、安全监管、质量监督、法制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助实施本通告。
  
  (一)市城管委负责我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排放管理工作;对全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进行普查并向社会公布,落实建筑废弃物排放工地监督员制度。
  
  (二)市城管局负责依法查处建筑废弃物运输和排放中的违法行为;对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箱体未密闭驶离排放工地的,可暂时留置相关证照,责令立即改正,并依据《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三)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负责市重点、跨区、特殊建设工程项目建筑废弃物排放的行政许可;对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其车辆从事建筑废弃物运输的核准;对排放工地道路未硬化,未设置洗车槽、冲洗设备或冲洗不干净的,责令整改,并告知或移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处理;建立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不良记录制度,对其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市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对建设工程开工前作业工地文明施工项目不达标的,责令整改;建立合理的建筑废弃物排放价格体系,发布建筑废弃物排放政府指导价;建筑废弃物排放工程多次转包的,或违法排放建筑废弃物行为屡禁不止的,视情节暂停施工或监理单位投标资格,责令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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