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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龙岩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龙政综[2010]20号
【颁布时间】 2010-01-18
【实施时间】 2010-01-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54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重点生态区域实施全面封山育林的通知

[接上页]

  (三)加强管理,增加投入。各县(市、区)政府要把林业生态体系建设作为林业发展的首要任务,切实加强重点生态区域封山育林的各项管理工作。根据《森林法》以及《福建省封山育林技术规程》的要求,制定管理措施,完善乡规民约,依法依规严格管理,使封山育林工作步入法制化、规范化、村民自治化轨道。同时要增加投入,将封山育林经费纳入县级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封山育林经费。封育区内荒山、迹地造林,疏林地及低效林分的补植、补造所需资金,应从林地征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和育林基金中优先安排。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封山育林工作。封山育林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封山育林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封山育林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和分工,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市政府每年年底组织一次封山育林工作检查,对措施落实效果好的,给予表彰;对工作不力、效果差的,给予通报批评;对工作严重失职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要求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责任机制,激励先进,问责后进,确保重点生态区域封山育林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各县(市、区)重点生态区域封山育林规划任务表(略)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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