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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水利局
【发文字号】 渝水[2010]4号
【颁布时间】 2010-01-15
【实施时间】 2010-01-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54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2010年度“禹王杯”水利综合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市水投集团:
  
  《重庆市水利局2010年度“禹王杯”水利综合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重庆市水利局2010年度“禹王杯”水利综合目标考核办法
  
  一、目标考核任务及分值
  
  市水利局对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农机)局的目标考核任务和分值设置,详见重庆市水利局与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农机)局签定的目标考核责任书。
  
  (一)业务目标100分
  
  1.业务目标考核项目及评分在年初的目标责任书中明确,并由市局各相关目标考核处室提出具体量化评分标准,作为年终考核评分的依据。
  
  2.业务目标只扣分,不加分。完成年度目标任务80-100%的项目,按实际完成比例计分。
  
  (二)加分项目
  
  1.超额完成各类水利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形象进度)的加分。以市水利局下达的各项目(含重点水利工程、城镇堤防、饮水安全、大灌区改造、水土保持、地方电力、移民后扶、水利信息化建设,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利用市场融资建设的水电、供排水、治污等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形象进度)为标准,骨干水源工程全面完成年度建设计划(形象进度)加3分;各项目以实物量折算相加累计超额完成各类水利工程年度投资计划总额1000万元(其中,市水投集团直管的非大中型重点水利工程项目超额完成部分,以市水投集团提供的依据为准,按30%计算)加1分,以此类推,最高加5分。凡是列入市政府对市水利局考核的项目年度建设计划末完成任务、市政府对区县政府考核项目年度建设计划末完成任务的,其它项目超额部分不加分。自查申报需提供超额完成投资项目的监理报告(续建项目)或审计报告(竣工项目),业主单位工程验收报告、基建工程财务报表以及按市水利局统一格式和内容进行公示的原件材料。
  
  2.自筹资金足额落实到位的加分。以市水利局下达的各项目为自筹资金计划为依据, 一一对应到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考核。各类水利工程自筹资金足额落实到位的加5分;落实到位50%~100%的,各按比例加分。属于区县财政投入的,出具区县财政局的项目配套资金文件,财政部门的拨款单据、水利部门(或重点项目业主)的进帐单;属于“以土地融资”的,出具市水投集团换地协议或合同文件,市水投集团拨款单、项目业主进帐单;属于银行贷款的,出具银行贷款合同、借款单据、使用项目业主的进帐单复印件(加盖鲜章)。
  
  3.依法征收规费加分。全面使用市级统一票据,每月15日前上报依法征收的各类水利规费(含水资源费、水保两费、砂石资源费和工程原水水费)的征收数、上解数、用于水利工作数以及票据存根复印件。在2009年基础上累计相加,增收20%以上的加2分,超20%以上按比例加分,最高加满5分。
  
  4.全面完成向城镇、企业供水的小(一)型及以上水利工程原水水价的市级核批,并执行到位的,加5分。
  
  5.全面落实小(二)型以上水利工程产权的区县加分。自查申报时,提供小(二)型以上水利工程国土部门颁发的产权证复印件,加2分;水管单位“三落实”(机构及人员、工作经费和管护经费)的,出示编办文件、财政拨款及水利部门进帐单据,加3分。
  
  6.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农机)局(不含内设机构)当年获得市委、市政府(不含部门)、水利部(不含司局)综合奖的,加3分(有等次的奖项分别按3分、2分、1分计);获单项奖的,每个奖项加2分。以表彰文件署名、印章为准。
  
  7.在《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新华社《国内动态清样》宣传水利工作的,加5分;在《重庆日报》、《中国水利报》头版,在重庆电视台《新闻联播》宣传水利工作的,加3分。
  
  8.包括“泽渝”二期在内的大中型水源工程,在完成基建程序后,区县自筹资金开工,每完成工程概算总投资10%实物工程量的,加3分。
  
  9.完成区县主要水功能区水域纳汚能力及限排总量报告、经法定审批并全面取缔城镇饮用水源地排污口的,加2分。
  
  (三)扣分项目
  
  1.被水利部、市政府通报批评的,每通报一次扣2分;被市水利局《水利督办》通报批评的,每次扣0.5分。
  
  2.各类水利工程自筹资金落实到位不足50%的,扣5分。
  
  3.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每次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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