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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局属各学校: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评选和表彰2009-2010学年度广东省省级优秀学生和中学“三好学生”的通知》(粤教思函[2010]1号)精神,我市教育系统将向省教育厅推荐本学年度省级优秀学生和中学“三好学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一)省级优秀学生(即省“三好学生标兵”,其条件高于省“三好学生”)在全市今年高中阶段学校(含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中按万分之一以上比例推荐。 (二)省中学“三好学生”可在全市普通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中推荐。 二、推荐条件 (一)自2007年9月以来,曾获得由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教育基金会颁发的广州市“三好学生”、“广州市优秀学生干部”,由共青团广州市委员会颁发的“广州市优秀团员”,或曾获得广州市人民政府表彰的在校中学生,曾获得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技能竞赛省级三等奖以上或中等职业学校“文明风采”大赛省级三等奖以上的在校学生。 (二)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友爱,乐于助人,初步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具有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意识;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有优良的道德品质和健康的心理素质;具有文明的行为习惯,模范遵守和执行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以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环境保护意识,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德育考核或综合素质考核成绩优秀。 (三)学习认真刻苦,善于思考,乐于探索,勤于动手,各科学习成绩优秀(各科学习成绩不得低于80分,或不能低于B),或在国家、省级各类学科竞赛和在国家、省、市级技能竞赛中成绩优异。 (四)坚持锻炼身体,身体健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体育课程成绩优良并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良好等级以上。 (五)省级优秀学生从曾担任或现任学校学生会、团委、班级的优秀学生干部中推荐。 三、奖励和表彰办法 凡被评为2009-2010学年度广东省省级优秀学生和中学“三好学生”者,由广东省教育厅通报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评为省级优秀学生者,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时,按教育部公布的《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推荐办法及要求 (一)按省教育厅推荐名额分配,我市向省教育厅推荐省优秀学生名额11名(含中职5名),省“三好”学生26名(含中职5名)。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可分别推荐3名候选人(原则上1名省级优秀学生、2名省“三好学生”候选人,含中等职业学校);各局属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分别推荐1名候选人(省级优秀学生或省“三好”学生),候选名单上报后经我局汇总进行差额评选。 (二)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和学校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推荐名额组织评选推荐。各区、县级市教育局推荐名额不能集中在某所学校或同一类学校,一所学校限推荐1名学生参加评选。各区、县级市要兼顾各类型学校的学生。根据省教育厅文件精神,凡是违反上述规定的,将取消该市本年度的参评资格。 (三)被推荐人名单及简况要在就读学校显著位置张榜公示5天以上,推荐省优秀学生的须达到2周以上。 (四)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和学校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要求组织好评审工作,严格审核推荐材料。凡不按规定要求评选和在评选中弄虚作假的将取消被推荐人评审资格,所缺名额不予更补。 五、送审材料要求 (一)被推荐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1、推荐表(见附件2、3)一式2份。请按照表格式样和规格(A4纸)用电脑制表打印。被推荐人事迹材料实事求是、认真撰写,省级优秀学生事迹材料将在省教育厅网站予以公示。 2、被推荐人获奖的有关证书、初中或高中阶段学籍表(内含学分登记、各科学习成绩),普通高中学生模块修习记录表、普通高中学生基本素质评价表、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表、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张榜公示材料等各1份。可以提交原件的请提交原件(不予退回),不能提交原件的则统一用A4或A3纸复印(用A3纸复印的必须将文字面向外对折成A4规格装订)。所有复印件由推荐人所在学校负责审核,注明其内容与原件一致,由审核人在复印件左上角签名并加盖学校公章,没有审核人签名和学校公章的复印件将视为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