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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合政办秘[2010]5号
【颁布时间】 2010-01-15
【实施时间】 2010-01-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54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三车”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市政府决定自2010年1月16日至4月16日,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渣土车、混凝土搅拌车、运料车(以下简称“三车”)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现就专项整治工作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统一领导、部门联动、抓住源头、标本兼治、严管重罚”的原则,在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协作,集中开展为期3个月的专项整治,使“三车”严重违法行为明显减少,交通事故起数、死伤人数明显下降,建立“三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市长为组长,分管副秘书长为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城乡建委、安监局、城管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农委、重点工程局、人社局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三车”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指挥全市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办公室电话:2695883)。从市城乡建委、城管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安监局抽调专人集中办公,负责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及长效管理办法。各县区、开发区要成立相应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的专项整治活动。
  
  三、工作措施
  
  (一)摸清全市“三车”现状。建立“三车”信息档案。专项整治办公室负责全面摸清我市范围内各类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工程规模、土方用量、用料量、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工程地址、混凝土生产企业运输单位、渣土运输单位、运输车辆交通违法情况、交通事故情况等各类信息,并根据“三车”交通违法率和交通事故发生率,建立“三车”运营企业“黑名单”,将“三车”交通安全管理纳入全市安全生产管理。
  
  (二)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全面落实工作责任。在市“三车”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领导下,市有关部门及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分工负责,抓住源头,分块管理,根据各自职能开展工作。
  
  1.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原则,要摸清属地范围生产企业、运输企业、施工工地的情况,要分别和属地企业签定安全生产责任状,特别要落实企业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责任。同时,要加强与市有关部门的配合。
  
  2.市城乡建委和县建委要分别与项目建设单位、混凝土生产企业签订“三车”交通安全管理责任状,根据“三车”专项整治办公室制定的各项具体措施,加强行业监管。
  
  3.市农委要严把农机车辆及驾驶人的审验办证关,对有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的农机车辆和驾驶人一律不予年审,并指导县、区农机部门对农机驾驶人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4.市公安局与市城管局要密切配合,联合开展专项行动,加强路面管控,加大对“三车”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并注意收集整理各类信息,将“三车”交通违法情况和事故情况及时上报专项整治办公室。同时,对无证运输车辆反馈给交通局,继续给予处罚。
  
  5.市安监局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对“三车”所属企业每发生一起较大交通责任事故的处以5-10万元处罚,发生2次以上重大交通责任事故的除处以10万元以上处罚外,同时责成市城乡建委暂扣企业生产许可证,责成交通运输局吊销车辆道路运输许可证,责令企业停业整顿。同时,对涉及有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要对施工企业、承包企业、生产企业、运输企业和主管部门、所属县区进行责任追究。
  
  6.市交通运输局要配合开展路面巡控工作,对“三车”中无运营资质的车辆一律暂扣,并根据相关规定按上限处罚。
  
  7.市城管局要加强对“三车”渣土运输证、车辆通行证登记管理工作,发证时必须会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逐车、逐人上网比对,对超期未审验、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车辆不得从事渣土、建筑材料、混凝土搅拌运输,记满12分及超期未审验的驾驶人不得驾驶“三车”。加强建筑工地管理,严格执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督促车主和驾驶人使用改装密闭装置车辆,杜绝车辆驶离现场带泥上路,积极查处“三车”泼洒、污染、损坏路面等违规行为。
  
  8.市重点工程局要加强对项目承建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管,与承建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管理工作。根据安监局或专项整治办公室的处理建议,取消事故频发企业参与投标资格,或中止供料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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