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合政办秘[2010]5号
【颁布时间】 2010-01-15
【实施时间】 2010-01-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54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三车”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接上页]

  9.市人社局要加强对“三车”运营企业的监督管理,依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在劳动用工方面的违反行为给予上限处罚。
  
  10.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确定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三车”专项整治工作,采取相应措施,积极配合市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开展工作。
  
  (三)强化源头管理,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签订责任状,收取安全生产保证金,对“三车”多次严重违法的运营企业,可定期排名向社会公告,同时抄送专项整治办公室各职能部门,严格执行上限处罚,督促企业整改;对于发生一次重大交通责任事故的“三车”运营企业除进行处罚外,直接列入“黑名单”,市城管部门不予办理渣土运输许可证,公安交警不予办理市区通行证,交通运输部门不予办理营运资格证;有两次以上(含两次)重大交通责任事故或一次以上(含一次)特大交通责任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对拒不整改或再次发生重大交通责任事故的运营企业,由城乡建委取消其生产资质,清除出我市渣土、建筑材料和混凝土搅拌运输市场,从而督促各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强化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意识。
  
  (四)开展部门执法联动,加强路面巡逻管控。建立多部门执法联动机制。按属地管理原则,公安交警大队与各县、区城市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一是对无牌无证、假牌假证、拼装改装、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车辆和拖拉机等农业运输机械从事渣土、混凝土搅拌运输、建筑材料的进行严肃查处;对拼装、改装和已到报废年限的车辆一律扣留,集中解体;对超期未审验的车辆和改装车辆责令停运、补办相关手续。二是从严查处超速行驶、逆向行驶、超限装载、违反信号标志以及不按规定时间、线路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切实加强运输市场管理;依法严管重罚“三车”偷逃、拒缴交通规费等违法行为。三是纠正驾驶人疲劳驾驶、保洁人员安全防护设施不到位等违规行为。督促车辆和保洁人员管理责任单位落实劳动时间和劳动保护规定,保证驾驶人每隔4小时不少于半小时的休息时间,保洁人员清洁路面时,必须穿戴反光或发光背心,作业工具粘贴反光、发光膜。
  
  四、工作步骤
  
  专项整治行动分3个阶段进行。
  
  (一)集中整治阶段(1月16日至2月16日)。组织开展集中整治行动,从严查处 “三车”交通违法行为,全面遏制“三车”交通事故的发生。建立信息共享平台、签订交通安全责任状、实施重点企业抄告制度、建立“黑名单”。
  
  (二)源头治理阶段(2月17日-3月17日)。完善源头治理具体工作措施,形成专项工作规范,各职能部门在专项整治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集中开展源头治理工作。
  
  (三)长效管理阶段(3月18日-4月16日)。巩固工作成果,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根据前期工作开展情况,逐步建立起切实可行的长效管理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当前“三车”交通安全问题十分突出,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广大市民反映强烈,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采取签订安全管理责任状、缴纳保证金、检查考评等监管手段,明确各相关部门、企业的安全管理责任,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要收集和分析相关信息,认真履行职责,主动加强配合;加强信息通报与沟通,发挥互补优势。对整治工作中出现的难点、重点问题,要立即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及时协调解决,确保整治工作深入推进,取得明显成效。
  
  (三)加强宣传,广泛动员。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实际、整治活动安排,通过集中宣讲、图板、板报展示、散发宣传材料等方式,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施工、安全行车常识。通过召开新闻通气会、开辟宣传专栏、安排记者跟踪报道、对典型交通事故及问题突出的企业公开曝光等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三车”违法违规行为的危害性,动员全体市民举报“三车”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全社会积极支持专项整治活动的良好氛围。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