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牵头单位:市、县(市、区)老干部局、老龄办、体育局、卫生局 协办单位:市、县(市、区)民政局、教育局、文化局、妇联、老体协、老年大学,各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 3、鼓励和支持社会服务机构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通过调查和签订协议等方式,把服务质量好、信誉好、实力强的社会养老服务、家政服务、餐饮等机构确定为居家养老服务和政府购买服务的单位,有条件的社区可通过开设老年餐厅,为老年人提供方便、卫生、优惠的配餐、送餐等服务。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民政局、老龄办 协办单位: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站 4、充分发挥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应主动承担为老服务的职责,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保健服务。将符合医疗保险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机构,逐步扩大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引导老年参保人员到社区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就医。 牵头单位:市、县(市、区)卫生局、劳动保障局 5、积极开展结对帮扶活动。组织志愿者或义工,与高龄、空巢、病残老人结对帮扶,定期上门服务。对确有需要的老年人,组织家政服务机构或专业服务人员上门进行生活照料;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可采取专门上门包户的方式提供服务。 牵头单位:市、县(市、区)老龄办、团委 协办单位:市、县(市、区)民政局,各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 (二)完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6、坚持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与城乡建设相结合。在新建居民小区、旧城旧村改造时,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作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根据当地实际,通过新建、购买、租赁,或者改扩建现有的老年活动中心、福利院、敬老院、“星光老年之家”、老年公寓、老年学校、气排球场、门球场、地掷球场、揉力球场等相关公共服务设施,解决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缺乏问题。 牵头单位:市、县(市、区)建设局、规划局 协办单位: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老龄办 7、进一步整合为老服务资源。各部门设立在社区(行政村)的卫生服务机构、文化站(点)、劳动保障工作站、幸福园、敬老院等服务机构,在社区(行政村)统一安排下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内教育、科技、文化、体育等资源要优惠向老年人开放,满足老年人就地、就近学习、活动的需要。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协办单位:市、县(市、区)民政局、文化局、卫生局、劳动保障局、教育局、体育局 8、加快建设县(市、区)社会福利中心和乡镇敬老院。2010年至2012年,按照省民政厅规划争取新建6所县级社会福利中心和48所乡镇敬老院,依托院舍住养、集中照料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协办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发展壮大居家养老服务队伍 9、狠抓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队伍建设。坚持以专业队伍为骨干、志愿者队伍为主体、义工队伍为补充,配齐配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队伍,城市社区要拥有3名以上专业服务人员和一支10人以上、活动经常的志愿者队伍。专业服务人员优先从社工人员中招收,按有关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给予办理社会保险,保证其工资待遇,切实维护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农村社区要建立一支稳定的老年人互助队伍,结对帮扶,帮助解决农村“五保”、“空巢”、失能及特殊困难老年人的生活照料问题。 牵头单位:市、县(市、区)民政局、劳动保障局 协办单位:市、县(市、区)老龄办、司法局 10、积极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志愿者队伍。一是鼓励和支持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的学生以及社会各界人士,采取结对帮扶的办法,为确实需要服务的居家老年人提供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二是本着自愿量力的原则,组织低龄健康老人为高龄、病残老人服务,对其服务时间和内容予以记录,作为今后他人为其提供免费服务的依据;三是倡导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为老年人提供义务服务,并形成制度。 牵头单位:市、县(市、区)团委、老龄办 协办单位:市、县(市、区)教育局,各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 11、加强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培训。对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实行全员培训,考试合格的发给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