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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漳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漳政综[2010]6号
【颁布时间】 2010-01-16
【实施时间】 2010-01-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55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老龄办、财政局
  
  协办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9、建立公共财政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坚持有偿、低偿、优惠服务为主,政府购买服务为辅,本着量力而行、适当普惠的原则,逐步建立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制度。政府购买服务的对象主要是70周岁以上的城镇“三无”(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无法定抚养人)人员、农村“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等城乡困难老年人。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标准及结算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已享受“五保”、“低保”和“优抚”待遇的以上人员,在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时,只实行补差额,不重复计补。为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必须建立持续增长的财政投入机制。2010年,省里将安排专项资金,给省定的60个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一次性的开办补助。我市各级财政安排180万元支持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建设,用以奖代补形式给予补助。2010年以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省里的部署与要求,把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摆上议事日程,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逐年增加财政投入,为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提供经费保障。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协办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
  
  20、全面落实优惠政策。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可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2000〕18号)和《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机构的意见》(闽政〔2006]8号)以及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机构的通知》(漳政综〔2007〕26号)规定,享受有关用地、用水、用电、用气以及税费方面的优惠政策;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城镇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可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闽政〔2008〕18号)和市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关于漳州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漳财社〔2009〕42号)的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等就业扶持政策;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兴办居家养老服务经济实体的,可享受小额贷款贴息优惠政策。各有关部门要做好与已经出台的有关社区建设、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医疗卫生等政策措施的衔接,让老年人受益。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劳动保障局
  
  协办单位: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地税局、物价局、电力公司、老龄办
  
  21、积极营造养老服务氛围。各地要充分运用新闻媒体、墙报、专栏、宣传单、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引导老年人树立养老服务消费观念。通过宣传教育,强化公民敬老养老助老的社会意识,使全社会自觉关心、重视、支持、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形成有利于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社会环境。各级老龄办要充分发挥参谋助手、综合协调、督促检查作用,总结推广经验,创新工作机制,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交流,共同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和老龄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为“海西建设、漳州先行”提供更好的服务和保障。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协办单位:市老龄委其他成员单位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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