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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辖区运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008号)以及省交通运输厅1月13日召开的贯彻会议精神,为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按时将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出租汽车用油量情况逐级上报交通运输部门,同时抄报同级财政、审计部门,我局现将实施要求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市交通运输局由分管道路、水路运输的关小帆副局长负责统筹实施、组织开展城市公交、出租车、农村客运及水路客运的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局办公室、运输科,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市金湾交管总站、斗门区交通局,市水上运输管理处等负责相应的具体事项落实工作。 根据以上职责分工,市交通运输局成立由以上科室及部门相关人员组成的专责工作小组,主要负责政策宣传、业务指导、报表收集,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在城市公交、出租车、农村客运及水路客运企业填报基础上,组织各级交通部门对本辖区上年度客运车辆(船舶)分品种油料消耗情况进行统计、整理、汇总;并对客运用油量汇总表进行核实(运政信息系统数据审核)后报局领导批准上报。 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管理专责工作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贺卓娃 副组长:林仰东、许强、欧丽贤 组员:张全海、李沛阳、符气云、曾新东、彭同森、向阳、卓晓燕、黎永森、梁艺钟、曹伟强 二、成品油价格补助对象与范围 (一)补助对象 1、持有交通运输部门颁发或认可的有效道路运输许可凭证的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经营者经营的客运车辆。 (1)城市公交、出租车企业。是指依法取得城市公交、出租车客运经营资格,合法运营,为群众提供公交出行服务的企业。 (2)农村客运经营者。是指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资格,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固定的道路客运线路上运营,或经许可同意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某一特定区域内运营,其线路起讫点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道路客运经营企业或个人。其中,“乡村”分别包括乡、村的同级别行政区划,但不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的乡或位于城市市区的乡村。 2、持有交通运输部门颁发或认可的有效水路运输许可凭证的客运经营者经营的具有有效船舶运输凭证的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船舶。 (二)补助范围 1、补贴启动价格。当国家确定的成品油分品种出厂价,高于2006年成品油价格改革时的分品种成品油出厂价(汽油4400元/吨、柴油3870元/吨)时,启动补贴机制;低于上述价格时,停止补贴。 2、补助标准。补助资金补助标准的确定和中央财政负担的补助比例按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的规定执行。 三、成品油价格补助用油量核定方式与呈报规定 (一)核定方式 1、城乡道路客运补助用油量--主要按照城市公交客运、农村客运和出租客运经营者合法拥有的车辆数量、车型和行驶里程等,计算核定在一个补贴年度内合法营运消耗的成品油数量。 2、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补助用油量--主要按照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经营者的补助范围内船舶的功率、载客定额、船舶总吨、航行总里程等船舶运行以及耗油等情况综合核定。 (二)呈报规定 1、城乡道路客运企业根据所属车辆、行驶里程、用油量的完整、准确记录的基础信息,按燃料种类对每辆车燃料消耗量进行统计、汇总;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企业根据所属船舶用油量基础档案和完整、准确记录的信息进行统计、汇总;分别核实后,于次年1月底前填报上年度城市公交客运、农村客运和出租客运燃料消耗量明细表、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用油量报表(填报表格见附件的相关附表)。 2、道路、水路运管部门分别对本辖区上年度城市公交客运、农村客运和出租客运企业上报的燃料消耗量情况、客运船舶运行及分品种油料消耗情况进行统计、整理、汇总后,将城市公交、农村客运、出租客运、水路客运的综合核定补助用油量汇总表及有关分析说明材料,于2月8日前报市交通运输局。 3、市交通运输局对辖区运管部门上报的车辆、船舶油料消耗情况进行综合统计、整理、汇总,经核实后,分别将全市城市公交客运、农村客运、出租客运、水路客运的综合核定补助用油量汇总表及有关分析说明材料于2月15日前报省交通运输厅,同时抄报同级财政、审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