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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国税征科[2010]7号
【颁布时间】 2010-01-25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56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上海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开通税务登记网上预登记的通知

[接上页]

  请到征管分局处理后再提出注销迁移申请。
  
  税务登记受理处
  
  年月日
  
  附件8:
  
  网上注销迁移受理通知书
  
  纳税人名称:
  
  你单位的网上注销迁移预申请已收到,请在2个工作日内带好以下资料到税务分局纳税服务厅办理。
  
  纳税人办理迁移注销税务登记时应提供下列相关资料(除说明外均提供原件):
  
  (一)《迁移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二)《迁移注销税务登记清税、清票申请审核表》;
  
  (三) 《发票购用印制簿》(有预留发票的纳税人暂缓收缴),以及未使用的空白发票、未验旧发票存根联原件;
  
  (四)税务登记证国地税正、副本;
  
  (五)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变更证书(复印件,指变更经营范围)。
  
  税务登记受理处
  
  年月日
  
  附件9:
  
  网上迁移注销正式受理结果回复
  
  税务登记受理处:
  
  纳税人名称(),已到我分局申请迁移注销税务登记,现将审核结果回复如下:
  
  (1)经审核,同意办理迁移注销,文书号为:
  
  (2)经审核,不同意办理迁移注销,原因为:资料不符(需说明具体情况)。
  
  (3)纳税人没有按时到窗口提出申请。
  
  税务分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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