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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3号)的规定,市局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证券机构预扣税款后,有义务向纳税人提供加盖证券机构印章的限售股交易明细记录,内容包括: (一)证券机构名称(全称)、扣缴义务人编码、地址、邮政编码; (二)纳税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号; (三)限售股每笔成交日期、成交时间、成交价格、成交数量、成交金额、佣金、印花税、过户费、其他费、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等信息。 二、证券机构预扣预缴或直接代扣代缴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后,由税务机关开具完税凭证给纳税人,纳税人可持本人身份证照到就近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办理。 三、对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纳税人在转让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计算减持股数、应扣税额并将相关信息传递给证券机构后,采用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申报(预缴税款入库,不采用纳税保证金方式),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税款补缴入库或退库)相结合的方式征收。 在我局电子税务信息系统、网上报税系统增加专门申报功能前,对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办法暂定如下: (一)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申报 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的税款,于次月申报期限内到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进行上门申报并解缴税款。待我局网上报税系统增加专门申报模块后,可通过该系统进行扣缴申报。 1.附送资料 证券机构报送纸质《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2.申报受理 申报征收岗征收人员按《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税收业务规程(2009年版)》的“上门申报管理”规定进行受理审核、录入核对。 (1)录入系统时,暂使用电子税务综合信息系统的[申报征收]-[代扣代缴申报管理]-[代扣代收税款(支付个人收入)明细申报]功能,使用“0999其他财产转让所得”征收品目,按对应项目进行录入。 (2)受理的纸质申报表以证券机构为类别,由征收科(组)统一、妥善保存,自申报当月1日起满4个月后再予归档,方便受理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时进行核对。 (二)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 纳税人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到证券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提出清算申请,办理清算申报事宜。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清算事宜的,期限届满后税务机关不再办理。 1.完税凭证开具 纳税人办理清算申报之前,应持本人身份证照,在申报征收岗申请开具限售股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完税凭证。 受理人员通过电子税务综合信息系统的[申报征收]-[换票管理]-[代扣代缴个税换票]进行操作。 2.附送资料 纳税人办理清算申报,应附送以下资料: (1)本人身份证照原件、复印件(验原件后存复印件); (2)填报的《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1式两份; (3)加盖开户证券机构印章的限售股交易明细记录; (4)限售股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 (5)相关完整、真实的财产原值凭证; (6)委托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的,须提供代理人本人有效身份证照原件、复印件(验原件后存复印件),以及纳税人委托代理申报的授权书。 3.受理审核 申报征收岗征收人员受理申报资料,并重点审核: (1)附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 (2)申报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表间逻辑关系是否正确。 (3)申报表所填数据与证券机构报送的《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中该纳税人的扣缴信息、缴纳税款凭证所载金额是否一致。 (4)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凭证所载数额、限售股交易明细记录与申报表对应栏次所填数据是否匹配,相关凭证及资料是否与财产原值直接相关。 4.录入核对 申报征收岗征收人员录入核对申报表并打印申报回执。 (1)录入系统时,暂使用电子税务综合信息系统的[申报征收]-[个人所得税申报]-[个人所得税月份申报]功能,使用“财产转让所得”征收品目,按对应项目进行录入,证券机构实际扣缴税额录入“已扣缴税款”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