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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郑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郑政文[2010]25号
【颁布时间】 2010-01-25
【实施时间】 2010-01-25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4856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通知

[接上页]

  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八)全面重视和加强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管理。市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城市管理、园林、林业、水利、交通运输、民政、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环境保护、教育、卫生、文化、新闻出版、科技、安全生产等各行业主管部门和通信、自来水、电力、燃气等公用事业单位要根据法定职能,积极探索具有本行业特点的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体系以及奖惩的制度与措施。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制定行规行约,形成行业自律机制。
  
  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九)加快推进金融业统一信贷征信体系建设。各级各部门要积极支持信贷征信体系的建设和发展,充分利用其信用信息资源,加强信用建设和管理,规范企业重组、改制、破产工作,加大对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打击力度。各级各部门要加强与信贷征信机构的沟通,尽快建立起金融系统和各职能部门间的信息共享系统。
  
  由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十)加快推进县(市、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县(市、区)要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明确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制定各地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规划,明确长远目标、阶段性目标和工作重点,建立工作制度,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本地区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以上各有关责任单位要抓好工作落实,制订相关实施方案和工作规划,报郑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五、加快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措施
  
  (一)建立和完善地方性法规体系,为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法律保障。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广泛调研、深入研究、充分论证,对《郑州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同时尽快出台相关制度,健全对有关企业和个人征信管理、信用评级管理、信用信息查询披露管理、信用服务机构与信用服务从业人员管理、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等方面的规范管理和服务,并逐步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使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加强信用信息征集归集管理,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开展提供支撑。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作为本地区、本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充分发挥作用,完善本地区、本行业信用监督管理系统,广泛收集和及时处理各类对象身份和经营行为的信用信息,并按照《郑州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有关文件规定,将各类信用信息向市社会信用服务中心报送,逐步形成全市统一的社会信用信息数据库,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支撑。
  
  (三)积极推进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早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以组织机构代码和身份证号码为基础,应用先进信息技术,按照实用性、兼容性、开放性和标准化的原则,在全市各地区、各部门建立本系统信用信息库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全市统一的企业与个人的信用信息网络平台和数据共享平台建设,确保信用信息网络的互联互通和信用信息的有效共享。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工作,认真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确保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加大信用信息的开放力度,实现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和公共服务机构掌握的信用信息依法公开。
  
  (四)建立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推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各级各部门要运用激励和惩戒手段,对企业和个人信用行为进行引导和规范。建立健全由政府、司法部门、各类授信机构、用人单位和公共事业单位等共同参与的市场联防机制,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市场监管水平。健全失信惩戒机制,通过推行行政性、监管性、市场性、社会性、司法性等五类失信制裁联防机制,对失信主体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通知》(豫政〔2009〕93号)的相关规定实施惩戒;完善守信受益机制,对于符合条件的信用记录良好的个人或企业,政府有关部门在市场监管、政府采购等方面给予政策性鼓励,积极引导金融、商业和社会服务机构在授信额度、付款方式等金融服务和有关社会服务方面给予优惠或便利;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对于信用记录出现瑕疵的企业和个人,鼓励其在有关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帮助下,通过实施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等措施,恢复企业信用或个人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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