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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确保我市煤炭正常供应和合理、有序流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运行[2009]3178号)精神,结合当前我市煤炭供需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完善全市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全市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的责任感 煤炭是保障经济社会正常运转的重要资源,煤炭供应特别是电煤供应关系着国计民生。近年来,随着全市煤矿整合关闭、调整结构力度的不断加大,经济快速复苏带来的能源需求增加,我市煤炭供给面临需求增长、产量下降和外调煤受阻等问题,供需矛盾日益突出,特别是电煤供应形势十分紧张。 预计2010年全市产煤4000万吨,同比下降4.9%,需求超过5000万吨,增长11%左右;其中,主力电厂需求1550万吨,增长12%,预计市内可供电煤950万吨,供需矛盾突出。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从维护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高度,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完善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采取切实措施,千方百计做好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的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 二、坚持政府引导,注重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一)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坚持以质论价、同质同价、优质优价的基本原则,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煤炭价格。供需双方要在相互理解,立足长远并考虑双方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协商价格。当价格出现较大分歧或异常波动时,价格主管部门要采取适当的调控措施。 (二)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要以确保市内电煤和重点企业用煤需求为基础,引导资源配置向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倾斜,向节能减排的企业倾斜,向签订长期、大宗合同的企业倾斜,向合同兑现率高的企业倾斜,向装车发运率高的大客户倾斜。 三、加强综合调控,保障市内电煤供给 (一)2010年电煤供需总量以《2010年市内电煤供需平衡指导方案》为基础,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能投集团和各供煤企业不得减少必保量,原则上要做到月度均衡供应,在耗煤高峰期间要增加供应,对超过必保量供应的部分给予适当奖励。 (二)承担电煤供应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保量”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督促煤矿正常生产,协调签订供应合同。市能投集团及主要煤矿企业要充分发挥供应主渠道作用,提高产能,增加供应,主动与发电企业签订中长期合同。 (三)各发电企业要转变观念,适应市场变化,积极主动衔接煤炭资源,进一步完善煤质检测设备及程序,确保公平、公正计价,不得随意压质压价。 (四)市电力公司要结合节能减排工作和发电企业存煤情况,科学合理安排电网负荷,充分利用电网调度的管理措施,对合同执行好、存煤多的发电企业,优先安排发电量。市三电办要根据来煤、来水和电网运行情况,制订用电计划方案,确保市内用电,确保电网稳定运行,确保电煤合理库存。 四、提高运输效率,强化运力调控 (一)煤炭运输遵循先电煤、先重点行业用煤、先市内、先合同煤的原则。 (二)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有关企业要加强协调,在全市煤炭产运需衔接会议后15个工作日内,协商完成合同签订。对按期签订合同的企业,市交委、市经济信息委及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及时协调铁路、港航等运输部门优先安排运力;对无故拖延,不按期签订合同的企业调整运力安排,并对签订了合同无故不按进度供应的区县(自治县)及企业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 (三)为保证供需双方电煤合同进度,市经济信息委和有关运输部门每月进行综合平衡。尤其是电煤需求高峰的冬夏时期,市经济信息委要会同铁路、港航、海事、路政等部门,加强对市内煤炭生产企业运输方向的调控。 五、规范购销关系,鼓励供需双方签订中长期合同 (一)产需衔接原则上以煤炭生产企业和煤炭终端消费企业为主体,减少中间环节。 (二)鼓励煤、电企业建立中长期合作关系,合同签订按照“细化当年,引导3年,鼓励5年”的原则,市电力公司在安排上网计划时,优先考虑签订长期合同的发电企业。 (三)对量、质、价等内容齐全的3-5年中长期电煤合同,可先按总量的50%安排运力。 六、建立激励机制,加强督促检查 (一)实施财政补贴政策。主要用于发电企业外购煤(含库区)的运费部分补贴、储煤资金占用的部分利息补贴奖励供应好的区县(自治县)和煤炭生产企业,以及对电网在用电高峰期增加外购高价电予以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