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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德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德政办发[2010]5号
【颁布时间】 2010-01-09
【实施时间】 2010-01-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56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三)门诊治疗费用较大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等特殊病种(即门诊大病)补偿在门诊统筹基金中支出。门诊大病病种暂规定:肝硬化、恶性肿瘤(含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尿毒症、脑血栓及脑溢血后遗症、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股骨头坏死、器官或组织移植抗排异治疗,合并并发症的高血压、糖尿病、肺心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等十二种。要严格审批门诊大病病种,完善报销手续。
  
  四、调整完善统一补偿方案
  
  (一)统一补偿起付线和封顶线。门诊报销不设起付线,普通门诊病种、门诊大病病种年内每人累计报销费用封顶线分别为50元、5000元。乡镇卫生院、县级医疗机构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报销补偿起付线分别为50元、200元、500元。住院补偿起付线在补偿范围内费用扣减,并不予以补偿。参合农民个人当年实际获得补偿金额累计不超过50000元。
  
  (二)统一报销补偿比例。
  
  1.在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普通门诊和门诊大病病种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为40%。
  
  2.住院补偿比例
  
  ⑴本县(市、区)范围内乡镇卫生院(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用50元(含50元)以下部分不予报销,50元以上部分的报销比例为65%;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用200元(含200元)以下部分不予报销,200元以上部分的报销比例为50%。
  
  ⑵市级以上(含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用500元(含500元)以下部分不予报销,500元以上部分的报销比例为40%。
  
  ⑶除本县(市、区)县级、德州市市级及山东省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外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公立医疗机构经转诊备案住院医药费用按照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的80%予以报销补偿。
  
  3.大幅度提高国家基本药物补偿比例,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补偿比例提高10%。适当提高中医药服务补偿比例,中医药费用(不含中成药)补偿比例提高10%,住院患者的针灸治疗费用补偿比例为90%。
  
  4.本县(市、区)乡镇级、县级、德州市市级、山东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按照原报销方案补偿比达不到20%的,保底按总医药费用减同级起付线后费用的20%报销补偿。在除本县(市、区)县级、德州市市级、山东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外的其他县级以上(含县级)公立医疗机构住院的,办理转诊备案手续且按照同级报销方案补偿比达不到15%的,保底按总医药费用减同级起付线后费用的15%报销补偿;未办理转诊备案手续的,原则上不予报销补偿,确因特殊情况造成的,可按总医药费用减同级起付线后费用的10%报销补偿。
  
  (三)统一药品目录和诊疗报销范围。
  
  1.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未纳入《报销药物目录》范围内的药品不予报销。要认真执行《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目录》,非疾病治疗项目、非精神病发作期导致的自杀自残、居家生活或自家农田劳动中非自身原因导致外伤等造成的医药费用不予报销。
  
  2.新农合基金只能用于参合农民的医药费用补偿,应由政府另行安排资金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应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涉及的病种(如: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等)应先执行专项补助,剩余部分中的医药费用再按新农合规定给予补偿。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擅自提高特殊人群的补偿比例。
  
  3.对于新农合筹资缴费期后至下一个筹资缴费期之间新生儿发生的医疗费用,其母亲参合的可用其母亲的姓名享受新农合补偿政策。、
  
  4.到参合县(市、区)外乡、村级医疗机构及德州市外非县级以上(含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就诊的医药费用不予报销。
  
  5.严格界定以下诊疗服务行为:参合农民在参合年度内住院而跨年度继续治疗的,执行住院参合年度内的报销规定;当年未参合住院,而跨参合年度继续治疗的,其跨年度的住院费用按参合年度的规定报销;已经收治住院的参合农民因本院技术条件所限,不能为病人做相应检查,首诊医院安排患者到具备条件的医院进行检查的,其检查费用不得纳入报销范畴。
  
  (四)统一就诊报销方式
  
  1.就诊程序。参合农民在参合县(市、区)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或直接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直报的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实行“一证通”,一律取消转诊手续。到参合县(市、区)外其他县级以上(含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就诊前,应先取得参合县(市、区)内首诊医疗机构同意,报经县级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批准备案。参合农民工在务工地及参合农民外出突发疾病住院治疗的,需在入院一周内告知参合地县(市、区)合作医疗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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