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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就诊手续。参合患者持《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德州市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及协议直报的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医生接诊前必需要查验“两证”核实患者身份。 3.报销手续。在德州市及参合县(市、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患者或家属凭《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当场兑付报销费用,报销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垫付,经审核后由县(市、区)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于下月底前,全额拨付至定点医疗机构。在其他医疗机构就诊的,患者或家属凭其《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医院住院收费发票、费用汇总清单或一日清单、出院小结、转诊证明等材料回参合地县级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报销补偿。长期居住在本县(市、区)区域外人员在外就医的,需提供长期居住地村(居)委会或工作单位证明和参合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外出证明材料;外地打工者需提供打工单位和参合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外出打工证明材料。 参合农民同时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的,持保险公司出具的参保证明、赔付单据原件和加盖保险公司公章的住院相关单据及材料复印件到县(市、区)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按实际住院医药费用报销。 其他政策规定费用优惠的医疗项目,应先执行优惠政策,再对符合合作医疗补偿范围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给予补偿,合计补助数不得超过其实际住院费用。 (五)规范开展二次补偿。原则上当年筹集的合作医疗统筹基金结余不得超过15%(含提取的风险基金),累计结余不得超过25%(含提取的风险基金)。县(市、区)当年基金结余或历年基金累计结余较多的不得挪做他用,可由县(市、区)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对当年所有得到住院补偿的参合农民所发生的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二次补偿。二次补偿应安排在下一年度1月份集中完成,在严格测算的基础上制定好补偿方案,报市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同意后实施。 (六)规范开展健康体检。对当年参加合作医疗但没有享受补偿的农民,统一组织体检,包括:一般体征检查、血常规、尿常规、心电图、B超(肝、胆、胰、脾)等。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加强质量控制,并为农民建立健康档案。对医疗机构提供体检服务,根据服务质量、数量和费用标准从门诊统筹基金中支付体检费用,不能采取直接预拨的方式,不得超过当年基金筹集总额的3%。承担体检任务的医疗机构适当给予费用减免和优惠。 五、严格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坚持方便群众、便于管理、等级兼顾、注重效益、控制成本、提高质量的原则,按照标准条件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市新农合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审定,县级新农合管理办公室负责审定本县域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村卫生室定点医疗机构。由社会、个人和其他行业部门举办的医疗机构,凡综合医院达到一级医疗机构标准、专科医疗机构达到二级专科医疗机构标准的,经县(市、区)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严格审核,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严格审批,并报市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备案后可纳入定点。其他机构及病例等医疗文书书写、存放、管理不规范的医疗机构和没有纳入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及乡村计算机信息联网的村级医疗机构一律不得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同时,要加大对定点医疗机构病种项目管理,严禁超范围执业。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实行定期考核和动态管理,督促其建立健全疾病检查、治疗、用药方面的规章制度,并定期开展对其服务行为的监督检查,及时向社会公示对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的监测分析情况,坚决杜绝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现象的发生。 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制订诊疗规范和操作规程,规范医疗服务行为,认真执行物价政策,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规范收费,杜绝乱收费、乱检查、开大处方行为。严格控制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外医药费用,实行目录外用药和诊疗告知制度,目录外医药费用占总医药费用的比例在村卫生室和乡镇级、县级、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不高于5%、10%、15%和20%。加强医护文书档案的管理,为参合病人建立门诊和住院病历,并在首页标注“新农合”标识,按照病历(病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准确、完整地记录诊疗过程,妥善保存病历(病案)资料。积极推行单病种限额收费,健全完善医疗费用监测和信息公示制度。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必须要与各县(市、区)新农合管理办公室签订相应协议并接受其监管,形成良好的运行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