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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苏政办发[2010]13号
【颁布时间】 2010-01-14
【实施时间】 2010-01-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57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2009年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国家和省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工作,各项政策措施得到较好落实,住房保障年度目标任务超额完成,房地产市场较早实现企稳回升,为保增长、扩内需、惠民生作出了积极贡献。但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回升,房地产市场运行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突出表现为部分城市房价上涨过快,需要引起高度重视。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2010年,各地要全面超额完成住房保障三年行动计划,实现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租金补贴应保尽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应保尽保。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新增廉租住房1.4万套以上,累计新增廉租住房4万套以上;在完成经济适用住房三年行动计划15万套任务的基础上再新增建设10万套;新增公共租赁住房10万间(套),实现公共租赁住房累计供应量40万间(套)以上;加快推进城市危旧房改造,完成城市危旧房(棚户区)改造730万平方米以上。各级财政部门应按要求落实好廉租住房资金来源,金融机构要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信贷扶持力度,其他相关部门要确保国家和省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二、逐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范围。各地要抓紧编制和提前实施下一轮住房保障规划,结合实际逐步将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对象从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无房家庭,将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逐步扩大到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大力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保障作用,力争2012年底前全面解决低保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基本实现新就业人员租得起房的目标。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加大限价商品住房建设。
  
  三、加强和改善住房保障管理。严格控制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新建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要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严格执行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切实把好保障对象的准入关。进一步健全动态监管机制,严格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和交易管理,住房保障对象不得将其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出租盈利,不得长期闲置;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积极推广经济适用住房共有产权制度,提高住房保障的有效性。
  
  四、增加普通商品住房有效供给。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速度,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快推进在建项目建设。对已批未建和已建未售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各地要采取促开工、促投资、促上市等措施,督促开发企业加快建设和销售。切实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提高土地供应和使用效率。房价地价上涨过快、住房建设用地供应不足的城市,要在加大土地供应量的同时,提高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比例。
  
  五、科学编制和实施住房建设计划。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内,完善2010-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明确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建设规模,并分解到住房年度用地供应计划和建设计划,落实到地块,明确各地块住房套型结构比例等控制性指标要求。各市年度住房建设计划要在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加强指导和监督。
  
  六、发挥土地市场的调控作用。各地要在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的前提下,根据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科学确定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总量、结构、方式和时序。年度住房建设用地供应原则上要以年度住房建设计划为依据,努力保持土地供需平衡。要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对需要办理农用地征转用手续的,要加快审批工作,确保供地计划落到实处。
  
  七、加强住房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各地要按照国家要求,在综合考虑土地价格、价款缴纳、合同约定开发时限及企业闲置土地情况等因素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土地供应方式和内容,探索土地出让综合评标方法。从严控制商品住房项目单宗土地出让面积。严格土地出让价款收缴,深化土地出让合同执行监管,对拖欠土地价款、违反合同约定的单位和个人,要限制其参与土地出让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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