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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陕价监发[2010]7号
【颁布时间】 2010-01-14
【实施时间】 2010-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58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陕西省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的通知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
  
  现将《陕西省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

  
  陕西省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有序开展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测规定》、《陕西省价格监测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是指在省内外发生突发性事件、因素,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征兆或已发生异常波动,可能对本省经济正常运行和社会稳定带来影响或危害,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动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并实施预警报告。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工作。
  
  第四条 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的主要工作内容是:组织实施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报告制度;监测分析本行政区域内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以及相关成本与市场供求的变动情况;实施价格预测、预警;及时提出对策建议;发布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信息等。
  
  第五条 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征兆或者已经发生异常波动时,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价格异常波动警情,开展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工作。
  
  第六条 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实行报告制度,包括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和价格主管部门的定期报告及警情紧急报告。
  
  第七条 本辖区市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应实施价格监测预警,迅速报告。
  
  (一)由于自然灾害、疫情或其它原因引发市场出现争购、抢购商品现象;
  
  (二)粮食、食用植物油、肉蛋等主要食品及副食品价格一次性涨幅超过5%;
  
  (三)棉花、药品、成品油、液化气、煤炭、钢材等重要商品及服务价格一次性涨幅超过10%;
  
  (四)出现流言传播、市场购买相关商品频率明显增加等市场异常波动征兆;
  
  (五)短时间内乱收费现象大量增加和其他商品及服务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现象。
  
  (六)其他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现象。
  
  第八条 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的征兆或已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包括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征兆或已发生异常波动的具体品种、发生时间、区域范围及价格变动幅度等;
  
  (二)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征兆或已发生异常波动的原因、趋势、影响和社会反应;
  
  (三)提出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相关措施建议;
  
  (四)需要向上级报告的其它内容。
  
  第九条 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以定点价格监测和周期性价格监测报表为基础,并针对价格重点问题、热点问题开展专项调查;发生重大灾情或者其他不可预见的情况时,开展非定点价格监测或临时性价格调查。
  
  第十条 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警情报告一般采用书面报告的形式,由价格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审核签字,通过专用电子信息交换系统、传真报告;遇到紧急情况可采用电话简要报告的形式,电话报告由专人或值班人员做好记录。
  
  第十一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信息渠道和网络体系建设,及时发现和报告可能引发价格异常波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第十二条 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警情按级别划分为一般价格异常波动警情、较大价格异常波动警情、重大价格异常波动警情三种情形。
  
  第十三条 一般价格异常波动警情,指仅在个别市、县(区)范围内发生,价格异常波动的商品(服务)多数为实行市场调节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品种,价格波动幅度不大,波及的范围较小,社会经济活动和群众生活受到轻微影响,不加以控制则有可能出现恶化的情形。
  
  第十四条 较大价格异常波动警情,指在全省多数市、县(区)范围内发生,价格异常波动的商品(服务)多数为实行市场调节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品种,价格波动的幅度较大,波及的范围较广,群众的消费心里发生恐慌和非理性行为,市场秩序出现混乱迹象,对社会经济活动和群众生活秩序已产生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十五条 重大价格异常波动警情,指在全省范围内发生,价格异常波动的商品(服务)已涉及到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关系国计民生及人民生活必需品的品种,价格波动的幅度很大,波及的范围很广,群众的消费心里极度恐慌,产生了抢购等较为严重的非理性行为,造成市场秩序混乱,社会经济活动和群众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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