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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陕价监发[2010]7号
【颁布时间】 2010-01-14
【实施时间】 2010-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58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陕西省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六条 发生价格异常波动警情后,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启动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工作,及时掌握情况,分析判断警情,提出应急预警措施意见,迅速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对出现价格异常波动地区的监测预警工作进行及时指导,必要时派员进行实地指导。
  
  第十七条 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采取应急值班制度、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报告制度。
  
  第十八条 一般价格异常波动警情出现后,应当立即实行价格监测预警警情两日一报制度和应急值班制度。安排专人接听价格监测预警专线电话,及时监测市场价格动态,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于次日下午3时将价格异常波动情况、原因、趋势及对策建议等,向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九条 较大价格异常波动警情发生后,实施市场价格监测预警警情一日一报制度和应急值班制度。并确保有关监测人员全部到位,随时接听预警电话,及时赴现场采价调查,对已发生价格波动重要商品及其上、下游产品以及有关服务价格进行跟踪监测,于当日下午3时将价格异常波动情况、原因、趋势及采取的措施和下一步对策建议等,向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条 重大价格异常波动警情发生后,立即实行价格监测预警警情一日两报制度和应急值班制度。价格主管部门确保有足够的值班人员和工作人员,24小时对市场价格动态进行监测,24小时接听价格监测预警专线电话。于当日11:00时和16:00时将价格异常波动情况、原因、趋势及对策建议等,向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如遇紧急情况,随时上报。
  
  第二十一条 当突发性事件平息,引发价格异常波动因素消除,价格持续半个月保持平稳,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工作自动进入价格监测信息正常报送状态。但警情地价格主管部门仍应密切关注市场动向,继续做好市场监测调查巡视工作。
  
  第二十二条 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价格监测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工作中失职、渎职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人的责任;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鼓励。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陕西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2010年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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