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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社保发[2010]8号
【颁布时间】 2010-01-13
【实施时间】 2010-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58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使用北京市社会保险企业版软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参保单位:
  
  为优化经办模式、提高经办效率、提升服务水平,方便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减轻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的工作压力,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决定于2010年2月起在全市范围推广使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个险种通用的北京市社会保险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企业版”),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版”的功能
  
  参保单位使用“企业版”可以办理以下业务:
  
  单位新参保登记、新参保人员登记、人员增加与减少、单位与个人信息变更、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等。
  
  二、使用“企业版”办理相关业务的操作流程
  
  已申领了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参保单位可通过“企业版”直接录入单位与个人的参保信息,也可以到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下卸本单位的参保信息,并通过“企业版”导入数据。下卸参保单位与个人信息时以医疗保险数据为主,同时应再下卸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下简称“四险”)专有信息,对于不参加医疗保险的参保单位与个人可直接下卸“四险”信息。
  
  (一)办理单位信息登记
  
  新参保单位在使用“企业版”时,应首先在“四险”登记岗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四险”单位登记,登记后才可通过“企业版”报送电子报盘信息,同时携带自行打印的《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到医疗保险登记岗办理单位信息登记。
  
  (二)办理新参保人员登记
  
  参保单位通过“企业版”录入新参保人员信息并生成电子报盘数据后,同时携带自行打印的《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和《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并附相关材料报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留档备查。经办人员接收报盘信息,通过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接收信息并记录在库。
  
  (三)办理人员增加
  
  对于已参加过社会保险的参保人员,参保单位可通过“企业版”录入增加信息,报送参保人员增加的电子报盘信息时,同时携带自行打印的《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并附相关材料报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留档备查,经办人员接收报盘信息,通过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接收信息并记录在库。
  
  (四)办理人员减少
  
  参保单位通过“企业版”录入参保人员的减少信息,对部分参保人员的减少信息生成电子报盘信息,同时携带自行打印的《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包括所有减少的人员信息),并附相关材料报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留档备查,经办人员接收报盘信息,通过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接收信息并记录在库。
  
  属于下列减少原因的,不能生成减少电子报盘信息,经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核准后,按规定的操作流程进行人工处理:“其他原因中断缴费”、“工伤(5-10级/未达等级/未鉴定)支付减少”、“工伤终止支付”、“转街道支付”、“假释期满”、“其他原因中断支付”、“停工留薪期内死亡”、“享受工伤保险基金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享受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贴”、“其他原因终止支付”。
  
  属于“超龄退休人员失业终止”、“工伤(1-4)级减少”这两种减少原因和办理“中断预审”状态的减少操作保持不变,依然通过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前台办理,“企业版”暂不支持。
  
  (五)办理单位信息变更
  
  参保单位可通过“企业版”录入需变更的单位相关信息,自行打印出《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并附相关材料报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留档备查。经核准后,按规定的操作流程办理。单位信息变更暂不提供电子报盘功能。
  
  (六)办理个人信息变更
  
  参保单位通过“企业版”报送参保人员变更电子报盘信息时,同时携带自行打印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并附相关材料报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留档备查。可通过报盘变更的个人信息项目有“文化程度”、“居住地(联系)地址”、“居住地(联系)邮政编码”、“选择邮寄社会保险对帐单地址”、“邮寄地邮政编码”、“参保人联系电话”、“联系人姓名”、“联系人电话”、“委托代发基金银行名称”、“委托代发基金银行行号”、“委托代发基金银行帐号”、“代扣个人缴费银行(街道版、职介版)”、“代扣卡号或帐号(街道版、职介版)”。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通过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接收信息并记录在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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