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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苏卫农卫[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1-13
【实施时间】 2010-01-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58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居民健康档案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
  
  为农村居民建立健康档案是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重要内容,对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立农村居民健康档案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办农卫发〔2009〕155号)要求,我省确定常熟市、如东县、东海县、涟水县、射阳县为农村居民健康档案试点地区。为统筹做好试点工作,结合本省实际,我厅组织制定了《江苏省农村居民健康档案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各地,请试点地区遵照执行,其他地区也要参照此方案,结合实际推进建立健康档案工作。
  
  
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附件:
  
  江苏省农村居民健康档案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立农村居民健康档案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办农卫发〔2009〕155号)精神,统筹组织做好试点工作,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试点目标
  
  (一)建立群众自愿与有效组织推动相结合的工作机制,规范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程序。
  
  (二)建立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有效衔接的运作机制,增强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实施效果。
  
  (三)建立一整套切合实际并行之有效的管理考核制度,规范农村居民健康档案的动态更新与有效利用。
  
  (四)推动农村居民健康档案与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同步规划实施,整合区域各类卫生信息资源。
  
  二、主要任务
  
  (一)规范建立纸质初始健康档案。建立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工作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领导下,由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具体负责。初始健康档案的建立,要依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在尊重农村居民意愿的前提下,通过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日常门诊、健康体检、医务人员入户服务等多种方式,采集个人基本信息。初始健康档案以纸质形式记录,保存在乡镇卫生院。
  
  (二)有序推进电子化健康档案。在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建设的过渡阶段,试点地区统一使用省组织开发的电子健康档案信息采集与查询系统,录入纸质记录的初始健康档案信息;同时尽快建立与电子健康档案相连的县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医生工作站和村级业务管理系统,明确不同医疗卫生机构及有关人员向电子健康档案信息采集与查询系统录入、归集相关信息的权限和职责,在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即时更新、维护建档人员的健康信息,逐步实现健康档案的电子化。
  
  (三)规范使用电子健康档案。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应当调取并查阅健康档案,及时记录、补充和完善健康档案。要做好健康档案数据和相关资料的汇总、整理和信息统计与分析等工作,了解和掌握建档人员健康状况动态变化情况,对发现的卫生与健康相关问题及时采取有效的干预措施。各地要以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建设为契机,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转变服务模式,实现对农村居民健康的动态和连续管理。
  
  (四)规范管理健康档案。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农村居民健康档案的调取、查阅、记录、存放等制度,明确健康档案管理相关责任人,保证健康档案的方便使用和保管保存。要建立健康档案安全制度,切实保护农村居民的隐私信息。
  
  (五)加快推进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建设。试点地区依据有关规定,以县为单位组织开展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建设,逐步实现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系统与辖区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传染病报告、免疫接种、妇幼保健、卫生监督以及医院电子病历等各类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建立起以居民健康档案为基础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
  
  三、保障措施
  
  建立、使用和管理农村居民健康档案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工作,是实现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重要内容。各试点地区要充分认识建立农民健康档案的重大意义,加强组织领导,科学规划实施,积极探索实践,确保取得成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地区要成立政府领导牵头、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领导组织,统筹协调推进试点工作。卫生部门要抽调精干力量,具体负责试点任务的组织实施。要明确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职责,做到任务量化、责任到人。
  
  (二)落实运行经费。试点地区要把健康档案的初始建立、保管保存、日常运维、人员培训以及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建设等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各项试点工作任务顺利组织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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