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五)申报的处理结果反馈时间为:四险业务于申报次日反馈信息;医疗业务于经办人员处理完毕后反馈信息。需要经办机构办理审核的业务遇节假日等特殊情况反馈处理结果时间顺延。 (六)参保单位只能查询本单位的单位和人员信息。 (七)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基本信息查询结果为截止到上月的信息,如需要查询当前信息,参保单位可通过定制《单位参保人员情况明细过录》,次日反馈查询结果。 (八)参保单位应随时查询网上申报业务的申报信息状态。 (九)参保单位办理整体转移过程中不可办理网上申报业务。 (十)参保单位不可办理兼职人员的职工登记。 第三部分参保单位网上查询功能 单位信息查询内容包括: 一、单位缴费情况过录表(最早时间为2004年11月,目前仅提供四险信息)。 二、单位欠费情况查询 三、本单位员工缴费基数查询 四、本单位个人基本信息查询(目前仅提供四险信息) 五、本单位人员养老保险历年对帐单、养老保险年帐户。 六、本单位人员当年各月缴费情况查询(目前仅提供四险信息) 七、本单位人员1992年至1995年养老年帐户情况查询。 第四部分用户管理 一、当参保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社保登记证号或单位名称发生变更后须携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社会保险登记证》、单位数字证书及《申请表》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网上申报系统权限注销及重新开户手续。 二、网上申报业务的暂停使用 (一)参保单位任一险种发生欠费后,系统于次月自动取消该单位使用网上申报的业务权限,只保留查询权限。 (二)参保单位在四险或医疗系统中办理单位中断缴费后,系统于次日自动取消该单位使用网上申报的业务权限,只保留查询权限。 (三)当参保单位出现以下违规情况时,社保经办机构暂停其使用网上申报或网上查询的权限: 1.存档资料不全、无效 2.未按要求存档 3.利用网上申报、网上查询从事与社会保险无关的活动 4.其他违反社会保险相关规定的行为。 三、网上申报业务的恢复使用 (一)系统于参保单位全部归还欠费的次月自动恢复其网上申报业务权限。 (二)参保单位在四险及医疗系统中办理单位恢复缴费后,系统于次日自动开通该单位使用网上申报的业务权限。 (三)出现违规情况的参保单位在完成整改后,向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报送《申请表》,如通过审核,则社保经办机构恢复该单位网上申报和网上查询或网上查询权限。 四、网上申报业务权限的注销 (一)参保单位在四险或医疗系统中办理单位注销后,系统将自动注销该单位使用网上申报和网上查询的权限。 (二)参保单位如需申请注销网上申报业务的权限,须填写《申请表》并报送至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由社保经办机构注销其网上申报和网上查询的权限。 五、密码重置 参保单位如需重置网上申报系统登录密码的,应携带盖章的《申请表》(一式两份)、《社会保险登记证》及单位数字证书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密码重置业务。 第五部分系统支持(一)单位数字证书咨询服务热线:(010)59796320 (二)网上申报系统技术支持服务热线:(010)96102 附件: 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申报系统用户承诺书 一、我单位自愿申请办理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申报业务。 二、我单位承诺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有关政策法规和《北京市参保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网上申报业务操作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网上申报业务操作,并保证所有申报的业务数据准确、真实、有效。 三、我单位承诺由专人负责网上申报系统的操作与管理,并保证不恶意破坏和攻击网上申报系统,同时采取有效的防病毒和安全措施。 四、我单位保证按照《北京市参保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网上申报业务操作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将相关材料按月归档,并且保证不以网上申报业务系统提供的功能和信息从事任何与社会保险业务无关的活动,同意随时接受社保经办机构监督检查。 五、我单位保证当网上申报系统出现故障不能办理网上申报业务时,及时到经办机构办理业务,如果未及时办理,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六、我单位保证如组织机构代码或社保登记证号发生变更时,及时携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社会保险登记证》、北京市政务单位数字证书(USB Key)及《申请表》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网上申报业务管理岗办理网上申报系统权限注销及重新开户手续。 七、我单位保证申请成功后及时修改密码,并妥善保存用户名和密码。 八、我单位若违反社会保险有关政策法规和《北京市参保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网上申报业务操作管理办法》(试行)进行操作,及因我单位及操作人员的责任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我单位及时更正并承担相应责任。 九、我单位如违反网上申报相关规定,社保经办机构有权暂停、注销我单位网上申报业务权限,并追究我单位相关责任。 十、我单位在使用网上申报系统时,因设备故障、数据传输、软件瑕疵等原因造成的后果,社保经办机构不承担相关责任。 十一、我单位同意社保经办机构在必要时修改网上申报相关规定及其条款、修改或中断服务内容。 十二、以上承诺自网上申报业务开通后即刻生效,除明示外,本《承诺书》长期有效。 申请单位(章)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