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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粤交运[2010]57号
【颁布时间】 2010-01-13
【实施时间】 2010-01-30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4859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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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运车型运价是指对不同类型等级的客运车辆所制定的每位旅客每千米的运输价格,由运输成本、合理利润、税金等构成,按《广东省道路客运车型运价表》(附件3)执行。
  
  旅客站务费:按站级标准收取,一、二级站为1元/票;三级站和四级站为0.5元/票,简易站免收旅客站务费。
  
  燃油附加费执行标准另文下发。
  
  第十五条 运费单位客运票价单位:每张客票起码票价1元。票价在10元(含10元)以下的,尾数按“三七作五,二舍八入”的原则以0.5元进整;超过10元的,尾数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以1元进整。
  
  计费行包每100千克千米运费按0.18元计算。每张行包运单费用起码计费单位为1元,尾数不足1元的四舍五入。
  
  第十六条 在我省始发的跨省班车客运运价按我省公布的上限运价及线路总计里程进行核定。
  
  第十七条 相同装备等级车辆及营运方式的同一条班车客运线路的执行票价应当基本一致。
  
  第十八条 加班车客运运价按照相同类型等级班车客运运价执行。
  
  第四节 农村客运票价
  
  第十九条 农村客运是指东西两翼、粤北山区县域范围内所有班车客运和毗邻县的毗邻镇域间的班车客运(毗邻镇不包括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及珠三角地区(深圳市除外)县域范围内所有通村班车,主要为农民出行服务,具有公益性质的道路客运方式。全省农村客运经营线路在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网进行公示。
  
  农村客运票价实行政府定价。由始发地的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照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票价构成,并充分考虑农村客运线路实际经营情况以及政府对农村客运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等拟定定价方案,经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依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农村客运票价总体实行低票价政策,执行与城市公共交通相同的相关税费优惠和政府补贴。
  
  第三章 货物运输价格
  
  第二十条 货物运输及通过客运车辆进行小件货物运输的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二十一条 货物运价里程单位及里程确定,按本细则第七条有关规定执行,或由双方协商按车辆实际运行里程确定。
  
  第四章 政府指令性运输价格
  
  第二十二条 政府指令性运输是指根据政府指令性任务开展的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运输活动。
  
  政府指令性旅客、货物运输价格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分别参照始发地同等类型车辆、同一班车旅客运输线路的执行票价和始发地货物市场运价核定。
  
  第二十三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产生的其他费用,可由指派指令性任务的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五章 价格制定及行为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际、市际班车客运票的上限票价由始发地的地级以上市价格、交通主管部门核定;县际班车客运票的上限票价由地级以上市价格、交通主管部门核定;县(市、区)内班车客运票的上限票价由县级价格、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第二十五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班线,由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根据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计算上限票价,填写《广东省道路客运价格申报(备案)表》(附件4),按定价权限规定向相应的交通主管部门申报,经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布。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在不超过上限票价的范围内制定执行票价,并在执行前5个工作日向有定价权的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同时进行公布。
  
  经批准新开班车运行线路的客运票价按前两款核定并备案。
  
  第二十六条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格式(附件5)实行明码标价,在汽车客运站等醒目位置公布票价,并严格按公布的票价执行。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对明码标价格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向核定票价的价格主管部门申报执行。
  
  第二十七条 班线客票按照交通运输部统一式样执行,应当标明线路名称、上限票价、执行票价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包车(旅游)旅客运输、粤港澳旅客运输及商务客车运输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倒卖客票。因故不能乘车的旅客,可以按规定向汽车客运站或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退票。
  
  第三十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制定货运价格时,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根据货物运输成本、市场供求状况以及社会货运价格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运价。货物运输经营者应与托运人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基础上签订货物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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