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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豫人社[2009]492号
【颁布时间】 2010-01-12
【实施时间】 2010-01-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61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河南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百日培训行动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有关市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利用春节期间外出务工人员集中返乡的有利时机,大力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进一步做好2010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在全省开展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百日培训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以劳动力市场需求为导向,以返乡农民工和农村新成长劳动力为重点,以订单培训、定向培养为主要形式,依托技工院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进一步提高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创业能力,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2010年1月10日至4月20日,实施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百日培训行动”,完成职业技能培训30万人,转移就业率达到90%以上。
  
  二、完善培训机制
  
  (一)摸清培训需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托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发挥村信息员作用,认真开展农村劳动力基本状况调查,重点摸清返乡农民工及新成长农村劳动力参加技能培训的要求和外出就业意愿,建立农村劳动力培训就业台帐,及时发布培训信息,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技能培训。
  
  (二)落实培训任务。各省辖市要根据当地农村劳动力资源状况、市场需求,结合产业发展重点,制定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规划,明确阶段性任务,并根据培训能力及资金安排情况,将任务分解下达各县(市、区),落实到定点培训机构(各省辖市培训任务分配情况见附表)。鼓励和引导培训机构根据企业和市场需求,及时调整培训方向和专业设置,积极开展订单培训、定向培养,提高培训的有效性。
  
  (三)提升培训能力。各地要在方便学员培训和不增加学员负担的前提下,重点筛选办学能力强、培训质量高、社会信誉好、转移就业率高的培训机构作为培训基地,开展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百日培训行动”。各培训机构要加强实验实习基础设施和教师队伍建设,提升培训能力,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
  
  (四)加大资金投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沟通协调,按照培训任务和规定的补贴标准,足额安排“百日培训行动”所需补贴资金,并按规定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给定点培训机构。建立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与培训质量、就业效果挂钩的培训绩效考评机制,提高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率。明确工作责任,加强资金监管,杜绝骗取、套取培训补贴现象。
  
  (五)严格培训监管。各地要严格按照《河南省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与就业服务实施办法》和《河南省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操作规程》要求,认真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开班申请、日常监管、培训考核和培训补贴资金兑付等工作,严把招生关、培训关、转移就业关、资金兑付关。
  
  (六)开展分类培训。对未能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等新成长农村劳动力,实行1至3年的技工教育、职业学校教育或6至12月劳动预备制培训,使其取得初、中级以上职业资格;对返乡农民工和有转移意愿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开展中短期的专项或初级技能培训,提升其技能水平;对在岗农民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提高其稳定就业能力;对有创业意愿和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返乡农民工,开展创业培训,帮助其自主创业。
  
  (七)创新培训方式。大力推行培训机构与乡(镇)村联合培训和送职业培训下乡等模式,组织各级各类技工院校和定点培训机构深入到乡村,开展培训对接活动,降低农民参加培训成本,方便农民就地就近参加培训。积极开展校企合作,充分利用培训机构教学资源和用工企业的设备、技术人员,把培训班办在生产车间,提高培训的实用性。各地要结合当地人文特点和市场需求,有组织地对外出务工人员开展专业化、特色化培训,不断壮大特色人才队伍,着力培育和打造劳务品牌,推动我省劳务经济上规模、上档次。
  
  三、搞好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
  
  (一)实行职业技能鉴定。充分发挥职业资格证书在引导农民工提高素质和促进就业中的积极作用,将参加“百日培训行动”的学员,全部纳入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范围。统筹安排培训结业考试与技能鉴定工作,引导培训合格的农村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力争培训后获取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达80%以上。对参加技能鉴定的培训学员,要按规定减免职业技能鉴定费用,免收证书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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