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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泰安市政府
【发文字号】 泰政办发[2010]7号
【颁布时间】 2010-01-13
【实施时间】 2010-01-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62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泰安市加快太阳能光热系统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我市太阳能光热系统推广应用,促进节能减排,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加快新能源产业发展的有关精神,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推广应用太阳能光热系统重要性的认识
  
  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能源需求不断增加,我市能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资源环境承载压力逐渐增大。太阳能作为一种取之不竭的清洁可再生能源,已逐步成为替代常规能源的新型能源。我市光照资源充足,日照时间长,年均太阳总辐射量5068兆焦/平方米,具备发展太阳能光热的自然条件。多年来,市委、市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太阳能推广应用工作,先后出台了新能源产业发展规划,明确了开发利用太阳能的目标、思路和措施,有力地推动了太阳能产业的快速发展,但太阳能光热系统普及率仍不高、太阳能热利用水平较低,城市太阳能热水器普及率仅为25%,农村不到5%,推广太阳能光热系统的潜力巨大。各级、各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太阳能光热系统推广应用工作对促进节能减排、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能源结构、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作用,切实增强主动性和责任感,明确思路,完善政策,强化措施,积极推进,加快太阳能光热系统推广应用步伐。
  
  二、明确太阳能光热系统研发方向和推广应用目标
  
  高度重视太阳能光热系统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工作,利用产学研合作平台,积极开展太阳能光热利用系统集成技术、与建筑一体化技术、适用于供热制冷及工业生产应用技术的研发,不断扩大太阳能光热系统的应用领域。要加快太阳能光热发电和系统集成技术攻关,加强太阳能中高温集热技术研发和示范,重点发展高温集热金属管、光热发电反射镜自动跟踪装置、内充水式集热管等产品,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特色的太阳能光热系统技术产业体系。鼓励支持太阳能光热系统与热泵技术实现有机融合,大力推广与热泵技术相结合的太阳能光热系统,进一步提高新能源利用率。积极推动城镇新建建筑太阳能光热系统与建筑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支持鼓励既有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在医院、学校、宾馆、洗浴场等热水消耗大户强制推广应用太阳能光热系统,努力提高农村地区太阳能光热系统利用水平,争取用三年时间,使城市太阳能热水器推广应用普及率达到40%以上,农村达到10%以上。
  
  三、加快太阳能光热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进程
  
  (一)大力推广应用太阳能光热系统。县(市、区)政府驻地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12层及以下住宅建筑和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必须应用太阳能光热系统,并与建筑进行一体化设计与施工。鼓励12层以上高层住宅建筑逐步采用太阳能光热系统。具备安装应用条件的公共建筑,应当率先应用太阳能光热系统。政府机构建筑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建筑要带头使用太阳能光热系统。对具备条件的既有建筑,在不影响建筑物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安装符合技术规范和产品标准的太阳能光热系统。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住宅小区物业公司要积极为居民用户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创造条件,不得指定应用品牌,不得拒绝用户安装太阳能热水器。
  
  (二)加强规划管理,积极推进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在全市城镇推广普及太阳能一体化建筑,并建设太阳能采暖和制冷示范工程。积极研发应用与建筑有机结合的太阳能供热、制冷技术,开发标准化、通用型太阳能光热系统组件,进一步扩大太阳能在建筑方面的应用领域。各级规划、建设部门要加强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管理,切实抓好太阳能光热系统的建筑应用,将其作为建筑设计的组成部分,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对应当应用太阳能光热系统而未与建筑一体化设计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三)严格设计施工监管。设计单位在进行规划和建筑设计时,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结构、供水、电气及楼宇自动化系统等专业设计同时进行,把太阳能热水系统作为重要部件与建筑物有机结合,确保结构合理,安装维修方便,使用安全。允许将太阳能光热系统的造价列入建筑工程投资总预算。在施工图审查环节设立应用太阳能光热系统专项审查。新建高层住宅不具备安装太阳能光热系统条件的,建筑设计单位要书面说明原因,由建设单位在报送施工图审查前,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组织开展施工检查和验收时,对擅自取消太阳能光热系统或施工安装质量不合格的,责令整改,否则不予验收。购房用户不同意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也要预留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位置、管道、预埋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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