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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科学技术部
【发文字号】 国科发计[2010]314号
【颁布时间】 2010-06-24
【实施时间】 2010-06-24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4863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科学技术部关于加强十一五科技计划项目总结验收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今年是“十一五”最后一年,为全面深入做好“十一五”科技计划总结工作,确保完成“十一五”各项任务目标,现就进一步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结题验收及总结过程中相关共性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项目课题验收工作的总体要求
  
  1.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要求,认真组织做好“十一五”项目课题的经费审计和总结验收工作,进一步加强项目课题的成果管理、知识产权、资源开放共享、科技保密、档案管理等工作。
  
  2. 在组织项目课题验收时,要注意遵守课题任务合同书规定的时间要求。对于原定于“十一五”结题的项目,要尽快组织完成验收工作;对于逾期不能完成的项目,要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按照管理办法要求进行调整;对于跨“十一五”和“十二五”的项目,如果研究工作正在按合同时间节点正常推进,不要过早提出验收要求。
  
  3.“十一五”国家科技计划重大重点项目,如果其中80%左右的课题已结题或可以结题,即可组织项目总体验收。
  
  4. 各单位在对“十一五”科技计划工作进行系统总结的同时,可结合“十二五”科技规划研究,对科技计划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反馈我们。
  
  二、加强科技计划成果管理和登记工作
  
  科技计划成果是科技计划的最直接产出,也是“十一五”计划总结最重要的基础。各有关单位要加强科技计划成果管理,严格按照《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好项目课题结题验收后的科技成果登记工作。
  
  1.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课题结题验收后30日内履行科技成果登记手续,将成果登记信息完整纳入国家科技成果数据库。
  
  2. 各地方(部门)科技管理部门、各项目组织单位要加强对结题验收项目课题成果登记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时履行成果登记手续。项目课题完成成果登记后,方才视同完成结题验收工作。
  
  三、加强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管理工作
  
  科技计划执行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是计划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将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考核作为项目课题结题验收的一项重要内容,不断提高科技计划的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管理水平。
  
  1. 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考核与项目课题验收工作应同时进行。依据课题任务书中的考核指标对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相关知识产权的取得、使用、管理、保护等情况,以及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研制完成情况、完成效果进行考核评价。
  
  2. 对知识产权的考核,应侧重体现专利申请量、授权量、视同撤消量、专利许可转让数量、论文数量、技术秘密情况、软件著作权等情况以及有无知识产权纠纷等指标;对技术标准的考核,应重点关注是否形成了技术标准、技术标准的应用效果以及后续形成技术标准的预期,尤其是应对项目课题形成的技术标准的阶段予以确认,如草案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等。
  
  3. 项目课题任务书中未明确约定知识产权及技术标准指标,但有知识产权、技术标准产出,或研究成果将来有望形成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的,承担单位应在验收报告中据实填写相关内容,并提出后续建议,作为验收的补充材料。
  
  四、加强资源加工管理和开放共享工作
  
  在“十一五”科技计划项目课题验收过程中,要加强科技计划项目所形成的科技资源信息的加工和管理,做好数据汇交工作,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提高科技资源的使用效益。
  
  1. 科技计划项目信息是重要的科技资源,做好项目信息汇交工作,对于提高科研工作和科技投入的水平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结题验收前将项目基本信息汇交到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门户。
  
  2. 项目课题在执行中形成的科技文献、科学数据、研究实验报告,以及购置使用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等科技资源,其所属关系不变,承担单位应将其描述性信息汇交到主管部门指定的数据中心,同时向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门户备份。
  
  3. 项目课题在执行中研发、培养或形成的特殊实验动物、生物、植株、菌种、病毒等实物资源,应汇交到相应的国家级资源平台。
  
  4. 各计划实施中形成的具有共享服务功能的科技资源共享载体,如创新基地、网站、服务中心等,可按照相关要求加盟中国科技资源共享网,面向社会提供科技资源信息共享、技术咨询、介绍推广等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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