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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提高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地方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按照国家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基本要求和本规范规定,加强建设,做好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队伍建设 第四条 县级以上残联设立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是同级残联所属事业单位,在同级残联就业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上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配备、岗位设置,应满足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需要,符合事业单位规范管理的要求,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持证上岗。 第六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使用统一的名称和标识,具体规范和标准按照中国残联教育就业部和原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关于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使用统一标识的通知》(〔2003〕教就函字第3号)规定执行。 第七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经费要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管理要求,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章 主要职责与任务 第八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按照省级以指导、示范性就业服务为主,市、县级以直接服务为主的原则,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 县级残联依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残疾人组织 ,搭建基层残疾人就业服务平台;以乡镇(街道)残联专干、村(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为骨干,建立残疾人就业指导员队伍,做好基层残疾人就业服务。 第九条 省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与任务: (一)按照全省残疾人就业工作总体安排,制定本省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对辖区内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指导; (二)在省级残联就业部门指导下,组织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三)组织实施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用人单位资格认定工作,指导推动市、县残疾人集中就业发展; (四)指导市、县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展残疾人失业登记、就业与失业统计,进行残疾人劳动力资源和社会用人单位用工需求调查,发布残疾人求职信息和用人单位用工信息; (五)示范并指导市、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心理咨询、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康复训练、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为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开展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职业技能培养和职业康复劳动提供服务并进行技术指导; (六)制定并实施残疾人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计划,组织开展市、县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人员培训,定期组织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 (七)建立省级残疾人就业信息监测中心,指导市、县建立完善残疾人就业信息网,并纳入同级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条 市、县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与任务: (一)制定本地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在同级残联就业部门指导下,组织实施区域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三)对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用人单位进行资格认定,为用人单位享受政策、安置残疾人就业提供服务; (四)组织开展残疾人劳动力资源和社会用人单位用工需求调查,发布残疾人求职信息和用人单位用工信息;受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开展残疾人失业登记、就业与失业统计;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进行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 (五)组织开展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残疾人就业指导员业务培训; (六)为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开展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职业技能培养和职业康复劳动提供服务并进行技术指导; (七)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心理咨询、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康复训练、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行为观察跟踪服务,开发残疾人就业岗位,帮助残疾人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为用人单位提供支持性服务; (八)建立与用人单位的联系制度,协助残疾人职工和用人单位处理好劳资关系,指导用人单位建设方便残疾人职工的无障碍环境; (九)为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提供信息、技术、培训和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和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