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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建立完善残疾人就业信息网,并纳入同级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实行信息共享。建立城市残疾人就业信息网络中心和残疾人就业信息监测点,发布辖区残疾人就业信息综合数据和分析报告,并按相关规定上报数据。通过公网与其他城市网络中心实现信息交换。 第四章 服务设施与功能 第十一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根据残疾人就业服务基本需求,建设服务场所,完善服务功能。 第十二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场所均应符合国家无障碍建设标准,具有残疾人职业能力评估与测评、模拟仿真教学、职业技能展示和宣传栏等设施设备,配备业务信息和劳动力供求信息显示系统、无障碍触摸查询系统并确保完好和方便使用。 第十三条 市、县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设置以下功能区域 : (一)窗口服务功能:包括失业登记、就业登记、培训登记、咨询服务、按比例就业审核和残疾人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 (二)信息查询发布功能:包括求职信息、用工信息、培训信息、法规政策信息等; (三)职业介绍功能:包括对求职残疾人和用人单位提供职业匹配等; (四)职业指导功能:包括职业能力评估、技能鉴定、求职指导、职业设计、心理辅导等; (五)招聘洽谈功能:包括面试洽谈、用工推荐、用工指导等; (六)信息管理功能:包括数据库管理、信息统计、信息监测及分析等。 第五章 制度建设 第十四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业务工作规章制度,包括职业培训制度、职业介绍工作流程、就业年审工作操作流程、求职登记工作流程、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流程、残疾人招聘工作流程、与社会用人单位联系制度、残疾人就业援助制度等。 第十五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加强岗位和人员管理,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内设机构工作职责、组织结构说明、岗位职责、服务人员行为准则、服务人员选聘、考核和培训制度等。 第十六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公开服务制度、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承诺等,主动接受残疾人和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中国残联根据本规范制定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评估验收标准。 第十八条 本规范由中国残联教育就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