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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波市城管局
【发文字号】 甬城管[2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1-04
【实施时间】 2010-01-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65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波市推进城市排水许可工作的指导意见

城市排水许可制度是我国在排水管理工作长期实践过程中,在汲取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总结出来的一项对纳管污水进行有效管理的制度。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和《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的有关规定精神,为进一步落实城市排水许可制度,规范排水户向城市管网排水的行为,控制污水排放,保护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正常安全运行,现就推进宁波市城市排水许可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 推进城市排水许可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007年3月1日,修订后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正式施行;2008年3月1日,浙江省第一部城市排水管理地方性法规《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正式施行。在以上颁布的法规和规章中,已将城市排水许可制度作为排水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专门予以明确。城市排水许可是排水管理的一项主要内容,也是政府履行公共事务的一项基本职能,更是从源头上保护自然水体减少的一项必要措施。实施城市排水许可,既能避免污水处理厂受到高浓度污染物的冲击而导致运行不良,又能保护污水收集管网不受过量污染物的影响而保持良好状态。实施城市排水许可,有利于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有利于区分污水处理上下游之间责权关系,有利于保障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有利于有效实施行政监管。同时,通过城市排水许可工作的开展,能进一步增强公众对排水事业的认知,促进规范排水意识的提高。在我市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发展战略进程中,落实城市排水许可制度对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推进城市排水许可工作的目标和主要任务
  
  推进城市排水许可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城市排水许可制度的实施,加强对纳管排水户的监控,采取有效手段阻止其向城市污水管网超标排放,认真履行政府监管职能,努力实现城市污水规范有序排放,从而保证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良好运行,最终实现防治水污染、全面改善宁波水环境质量。
  
  根据以上目标,推进城市排水许可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按规定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对按规划要求接管排放污水,且排放的污染物指标浓度不超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规定的最高允许浓度的排水户予以发证,准许其向城市污水管网排放污水。既要做好已经向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排水户的申领城市排水许可证工作,又要建立并落实新排水户申领城市排水许可证工作的机制。
  
  (二)督促不规范排水户进行整改。通过现场踏勘、巡查、检测等手段,发现不符合排水许可条件的排水户,必须要求其限期整改,并做好整改的指导工作,使其做到规范排水。
  
  (三)做好对排水户的监督检查。要开展必要的监督巡查,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领证排水户是否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水,检测其排水水质是否符合要求,检查污水预处理设施养护是否到位。
  
  (四)加强排水许可证的日常管理。要做好排水许可资料的归档、整理工作,做好排水许可证发证后排水内容变更、到期的换证以及许可证的撤回、注销等的办理工作。
  
  三、推进城市排水许可工作的措施和要求
  
  (一)理顺体制,健全机构
  
  1.明确各地主管部门职能。各地要明确当地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所辖城市规划区内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工作。现阶段,除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三区排水许可工作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外,其余由各地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内的排水许可工作,各地要设立具体负责排水许可工作的职能机构或部门,明确职能,核定编制,落实人员。
  
  2.做好对各园区及乡镇的指导。已经覆盖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乡镇和开发园区要同步开展排水许可工作,各地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乡镇及开发园区排水许可工作的指导,根据具体情况建立适应本地实际的工作机制,明确行政区乡镇及开发园区的排水管理责任,实现对纳入污水收集、处理系统的排水管理全覆盖。
  
  (二)规范程序,协同推进
  
  1.排水许可实施原则。实施城市排水许可,必须严格按照《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按照宁波市行政审批制度的相关要求,严格把关,提高效率,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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