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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颁布时间】 2010-01-05
【实施时间】 2010-01-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65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科技项目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评价厅科技项目的科学性、合理性,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实施效益,并为以后项目立项提供依据,更好地发挥科技在现代交通“三大建设”中的支撑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厅和公路局、港航局、运管局、质监局、机场管理局的科技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以下简称“绩效评价”)。全省交通系统各有关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绩效评价以“区分类别、综合评价、分级管理、循序渐进”为原则,从多角度进行综合评价,并将定性指标转换成定量指标,以便量化评价。
  
  第四条 工程、信息化、管理三大类项目使用相同的评价体系,并先对工程技术类项目试行评价。信息化类和管理类项目在工程类项目试行评价、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再予逐步开展。
  
  第五条 评价结论的档次划分:85分及以上为A级,70-84分为B级,69分以下为C级。
  
  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依据和内容
  
  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依据:
  
  (一)交通科技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相关目标;
  
  (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
  
  (三)科技项目执行合同;
  
  (四)项目鉴定、评审、验收意见;
  
  (五)项目查新报告、用户报告、财务报告;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绩效评价的内容:
  
  (一)成果水平评价;
  
  (二)项目管理评价;
  
  (三)项目效益评价;
  
  (四)人才培养评价;
  
  (五)其它评价。
  
  第三章 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厅计划项目绩效评价由厅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厅管厅属单位编制的计划项目由各自的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 厅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绩效评价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制订评价办法、评分标准;确定年度评价项目;受理评价申请;指导、监督、检查厅管厅属单位的评价工作和项目单位的自评工作;利用好评价成果。
  
  第十条 全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科研教学院所应配合做好评价工作。各项目上级管理部门应协助做好对项目承担单位的督促、指导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按照规定制定评价方案,对项目开展绩效自评,提交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审核、上级主管部门复核。
  
  第十二条 厅或厅管厅属单位科技管理部门组织评价时,可直接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参加评价的工作人员和专家应严格遵守相关制度和廉政自律有关规定。
  
  第四章 绩效评价的程序
  
  第十三条 评价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被确定实施评价的项目,由第一承担单位填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科技计划项目绩效评价表”(见附件),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厅组织技术、经济和科技管理方面的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上报的评价表进行核实、分析、评价、打分,拟定等级。为考察项目自评报告的真实性,可有针对性地组织专家或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实地评价。
  
  (三)专家组或中介机构在科技项目考评工作结束后,应按规定撰写“绩效评价报告”。
  
  第五章 绩效评价成果的应用
  
  第十四条 厅和各级科技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评价结果及时总结管理经验,完善管理办法,有针对性地改进和加强项目管理,提高科技工作水平。
  
  第十五条 厅科技管理部门应积极运用好评价结果。
  
  (一)凡绩效评价为A级者,承担单位在申报次年厅科技计划项目时可增加2个申报指标;C级者,承担单位在申报次年厅科技计划项目时减少1个申报指标;
  
  (二)凡绩效评价为A级者,课题组负责人申报科技计划时予以优先考虑;C级者停止申报资格一年;
  
  (三)如课题负责人为厅“283”人才工程第一、第二层次人选,绩效评价为A级者在动态考核中予以加分,不合格者予以减分;
  
  (四)绩效评价为A级的项目,在科技奖评选中优先推荐。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附件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科技计划项目绩效评价表(工程类)
  
  
  
  
  
  评价
  
  指标
  
  评分细则
  
  
  
  一、
  
  成果水平评价(30)
  
  
  
  
  
  1、国际领先,计30分;2、国际先进,计25分;3、国内领先,计15分;4、国内先进,计10分;5、无水平评价:计5分。(凡有水平评价者需提供科技文献查新证明、使用者证明、专家鉴定意见,其中一、二档次需提供国内、外科技文献查新证明、使用者证明、专家鉴定意见)
  
  
  
  二、
  
  项目管理
  
  (20)
  
  项目结题时间(7)
  
  1、按合同规定的时间结题,计7分,在合同期后三个月内结题的视同按时结题;2、延时三个月以上未满六个月,计4分;3、超过六个月以上未满一年,计2分;4、超过一年及以上,计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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