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
【发文字号】 辽国土资发[2009]237号
【颁布时间】 2010-01-04
【实施时间】 2010-01-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66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辽宁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执法效能,本着“预防为主,预防和查处相结合”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方针,全面实现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有效遏制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促进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有效开展巡查工作,切实履行“保障发展,保护资源”职责,根据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2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巡查,是指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国土资源所通过对所辖行政区域划定责任区,确定责任范围,实行分片包干,定点、巡回检查的方式,及时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报告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巡查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依法、及时、有效的原则;
  
  (二)查处与教育、责任与奖惩相结合的原则;
  
  (三)本级巡查与上级抽查、部门执法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国土资源所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巡查区域和职责
  
  第五条 动态巡查区域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重点保护的国土资源对象和违法行为发生的规律,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国土资源利用现状,编制巡查责任分区图,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更新。
  
  巡查区分为三级。一级巡查区为城乡建设规划区、乡镇所在地、村庄周围、城乡结合部、省国道主要公路两侧、基本农田保护区、矿业开发活动集中区、矿产资源规划禁采区、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各类开发区(园区)、风景名胜区及违法行为易发区;二级巡查区为小城镇周围、县乡道路两侧及成片居民区周围和一般矿区;三级巡查区为未划入一、二级巡查区的区域。
  
  一级巡查区实行有针对性的重点巡查。二、三级巡查区域,实行定期全覆盖巡查。
  
  第六条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本辖区巡查工作,制定巡查工作实施办法;
  
  (二)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四)每年向省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同时将土地巡查工作情况抄报国家土地督察沈阳局。
  
  第七条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动态巡查的责任主体,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动态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监察机构、队伍和基层国土资源所,是动态巡查的实施主体,对巡查工作负直接责任。执法监察队伍和基层国土资源所具体承担日常巡查工作。动态巡查中,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其他业务机构应积极配合。对于以乡镇(街道)政府作为巡查的实施主体的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加强业务指导。
  
  第八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下列巡查职责:
  
  (一)组织、实施本辖区巡查工作,制定巡查工作实施方案,巡查工作年度规划,报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作实施方案应当明确巡查的任务、目标、责任区、基本要求等;
  
  (二)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的开展情况、所辖县(市、区)巡查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不定期组织跨县域的互查活动,对一级巡查区域进行重点巡查或抽查;
  
  (三)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建立完善国土资源信息员制度情况进行考核;
  
  (四)对本级直接管理区域的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开展巡查;
  
  (五)对本级巡查人员的巡查情况和效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评。
  
  (六)每季度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
  
  第九条 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下列巡查职责:
  
  (一)组织、实施本辖区巡查工作,制定本辖区巡查工作的年度规划和月度计划,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月度工作计划应当详细划定动态巡查区域,实行划片包干,责任到人。要明确巡查实施具体单位、巡查基本频率等;
  
  (二) 组织本级执法监察机构、队伍和所属基层国土资源所,对辖区内的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进行全面巡查,对重点巡查区域进行重点巡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