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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处室、厅属事业单位: 《四川省商务厅国境内外经费活动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11月13日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四川省商务厅国境内外经费活动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 附件: 四川省商务厅国(境)内外经贸活动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厅国(境)内外经贸活动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因公出国团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川办发〔2006〕5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四川省省级大型涉外经贸活动经费管理办法》(川办函〔2005〕137号)、省财政厅、省外办、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川财外〔2008〕13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省商务厅牵头组织的国(境)内外开展的各类经贸等活动。所称专项经费,是指每年经批准在四川省商务扶持政策和我厅部门预算中设立,主要用于省政府主办我厅承办或我厅主办的国(境)内外各种经贸投资洽谈会、产品推介会或展销会、多双边经贸论坛或研讨会及其他经贸投资促进活动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组织国(境)内外开展的各类经贸等活动的责任主体是分管厅领导或带队干部和牵头处室。分管厅领导或带队干部负主管责任,牵头处室负具体责任。牵头处室承办专项活动使用专项经费要按每次活动落实管理责任人,负责并配合有关处室及单位管理和监督专项经费的使用。 第四条 牵头处室的主要职责是根据我厅经贸活动的需要,制定并负责向分管厅领导申报经贸活动和经费预算计划;选定活动项目和活动商品;审核经贸活动承办方案;检查经贸活动效果;按规定对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和报告。 第五条 牵头处室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厅下属事业单位或商协会等作为协办单位,办理国(境)内外经贸活动。 第六条 申请列入商务扶持政策和我厅部门预算支持的经贸活动项目,由相关业务处(室)申报,规划财务处审核,厅长办公会审定,报送省政府分管领导。 第七条 支出涉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省级财政专项支出项目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由主办(或采购)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四川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计划表》或《单一来源政府采购申请表》,是单一来源政府采购的,还要附送项目评审资料;报经分管厅领导同意后,送规划财务处审核,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政府集中采购手续。不涉及政府采购的,由厅另行制定比选办法。 第八条 采取招投标、比选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的,在此项工作结束后,牵头处室要将有关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分管厅领导审定后,与服务机构签订国(境)外的经贸活动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服务合同)。并分别送规划财务处和纪检监察部门。 第二章 专项经费预算的编报与审批 第九条 专项经费预算根据我厅经贸活动计划编制。 第十条 专项经费预算严格实行内部审批制度。厅牵头处室为预算申报主体。若经贸活动涉及不同处室和多个协办单位,则由牵头处室在认真审核相关处室和协办单位提出的预算基础上汇总编制。牵头处室必须在项目实施前根据各自职责范围提出项目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建立依据、意义,项目实施内容、时间,资金概算,预期效果)。 第十一条 经贸活动项目一经厅长办公会议审定或省政府分管领导同意,牵头处室应根据有关规定编制专项经费支出预算明细表,同时附报经省、厅领导同意的经贸活动具体实施方案及相关协议等材料加盖鲜红印章的复印件,报分管厅领导或带队领导审定后;并在经贸活动开展前30天送规划财务处,规划财务处对经费支出预算明细表及相关附件资料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按资金使用渠道和相关程序报批。重大活动需送省财政厅备案或审批。 第十二条 规划财务处将经批准的专项经费预算,通知牵头处室,牵头处室与服务机构组织项目实施,有协办单位的要明确协办责任。未履行规定程序的项目和无预算或超预算支出,规划财务处原则上不予支付和报销相关费用。预算执行中如出现特殊增支因素,应首先在总额度内自行调剂安排,并送规划财务处备案;自行调剂确有困难的,项目承办单位要将增支原因及追加预算申请书面报分管厅领导签批同意后,再送规划财务处审核。使用商务厅、财政厅两厅共管资金的,需报省财政厅核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