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政府
【颁布时间】 2010-01-01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66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决定

[接上页]

  (九)促进残疾人就业。认真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条例》。各地公开招考录用公务员、政府雇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各地政府制订政策或出资扶持、开发的书报亭、电话亭、社区服务点等公益岗位,应有较大比例优先提供给残疾人就业。对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土地使用等方面给予扶持。地级以上市残联要举办集中安排残疾人劳动就业的单位,承接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
  
  (十)繁荣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发展残疾人特殊艺术,办好残疾人艺术团。建立残疾人运动员多级培养体系,承担国家下达的比赛项目集训任务。加快和完善广州残疾人奥林匹克中心、广州国际残障人文化交流中心及已立项的其他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办好2010年广州亚洲残疾人运动会。
  
  四、健全残疾人服务体系
  
  (十一)加强服务机构和服务设施建设。建立完善新型的残疾人服务体系。抓紧兴建省残疾人康复教育基地。广州、深圳等有条件的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各类残疾人专业服务机构,提供个性化专业服务。推广广州“康园工疗”模式,在全省建立一批精神残疾、智力残疾和重度残疾人工疗机构。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规模要与服务需求规模相适应,并纳入当地重点建设项目和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按照教育用地或社会福利用地等用地形式,优先、简化办理征地手续,并在立项、规划、建设经费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
  
  (十二)培育发展残疾人社会服务组织。制订优惠政策,鼓励举办为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组织和残疾人互助性社会组织,建立健全相关考核评价体系和资助渠道。制订优惠政策推动珠江三角洲地区为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组织在我省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开办连锁机构、独立机构或合作机构。具体办法由省民政厅、省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制订。
  
  (十三)规范残疾人服务业建设。成立广东省残疾人服务业协会,加强残疾人服务业标准化体系建设,制订行业管理政策及行业标准,编制发展规划,设计、开发服务项目,监督项目执行情况,开展项目绩效评估。各类残疾人专业服务机构和公共服务机构根据残疾人的需求,开设特殊教育、医疗康复、康复训练、残疾评测评估、托养安养、住宿服务、日间照料、中途宿舍、职业康复与培训、工疗农疗、社区支援、家庭康复养护、居家服务、职业能力评估、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法律服务、文化康乐、心理辅导、辅具研制与适配、无障碍交通与信息服务等服务项目。
  
  (十四)加强服务业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残疾人服务专业技术人才的培训、考试、认证、评价体系,提高专业化水平。利用高等学校资源举办高等康复教育学院,开设有关残疾人服务专业,有计划地为残疾人专业服务机构和公共服务机构培养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为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机构培养能从事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的全科医生和复合型残疾人服务专业人才。制订政策鼓励专业人员到农村基层从事残疾人服务工作。
  
  五、实施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点项目
  
  (十五)打造特殊教育精品。争取中国残联支持,创办华南特殊教育学院和华南残疾人职业技术学院,并纳入国家重点发展项目,提升广东残疾人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水平,创建全国特殊教育品牌。
  
  (十六)建设“五个一”工程。力争在五年内各县(市、区)分别建设一所残疾人综合服务机构、一所重度残疾儿童教养学校、一所残疾人托养机构、一个“康园工疗”网络和一个残疾人扶贫培训基地等,纳入当地公益性建设项目,给予重点扶持。
  
  (十七)实施“助残春风行动”计划。从多方面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依托适合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建立一批残疾人就业基地,组织困难地区农村残疾人转移到基地就业。在广州、揭阳、茂名、韶关等地分别建立4个省级残疾人集中就业的工业生产就业培训基地,承接农村残疾人转移就业。依托各级技工学校及社会各类培训机构,在全省建立10个农村残疾人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
  
  六、优化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
  
  (十八)增强全社会扶残助残意识。各级宣传部门、新闻单位在残疾人事业公益宣传、新闻报道和残疾人信息无障碍建设方面给予支持。教育部门要结合中小学德育等课程,开展人道主义、自强与助残教育。激励广大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融入社会,参与经济社会建设,共享发展成果。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