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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政府
【颁布时间】 2010-01-01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66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决定

[接上页]

  (十九)做好残疾人维权工作。省和地级以上市要建立和完善残疾人维权工作机制,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加快制订我省实施《残疾人教育条例》细则,修订《广东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并针对执法过程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制订便于操作的文件,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加强各级残联法制机构建设。加强对残疾人的管理,教育残疾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二十)推进无障碍建设和改造。严格执行《广东省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切实加强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设施的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工作。推动信息无障碍建设。大型、重点公共场所和风景区、公园的主要景点要设有盲文简介和盲人手摸模型。商业等重点服务行业要推广手语。研发、推广盲人、聋人使用通讯设备。要对贫困残疾人家庭住宅无障碍改造提供资助,资助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十一)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成立广东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争取国(境)外资金投资广东残疾人服务设施。鼓励国际慈善组织和华侨向残疾人公益性社会团体、非营利服务单位捐赠财产,用于残疾人慈善事业。
  
  (二十二)加强与国际、港澳台合作交流。支持残疾人组织和服务机构参加国际或地区的残疾人事务的交流与合作。残疾人服务业对港澳开放。制订优惠措施,鼓励港澳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合资、合作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来粤举办残疾人服务机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民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订。
  
  七、建立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长效机制
  
  (二十三)加强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把残疾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分别明确一位领导同志联系和分管残疾人工作。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强化职责,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统筹协调有关残疾人工作。要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评价体系和考核办法,将重点残疾人工作纳入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
  
  (二十四)完善经费保障机制。残疾人事业经费要列入各地财政预算,建立财政资金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加大对欠发达地区残疾人事业省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多渠道筹集残疾人事业经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地税代征制度。设立省残疾人事业统筹金,按各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总额的15%提取。落实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20%划拨同级残疾人联合会用于残疾人事业的规定。加大对口帮扶力度,由承担对口帮扶的市残联制订帮扶计划与项目,所需经费在当地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中统筹列支。
  
  (二十五)建立残疾人事业研究工作机制。鼓励和支持残疾人服务领域的科技研究,促进残疾人事业研究成果的转化。成立广东省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会。建立广东省残疾人事业信息平台,加强残疾人状况调查、监测、统计,完善残疾人事业统计指标体系。建立全省残疾人基础信息数据库。
  
  (二十六)加强残疾人组织建设。支持残联依法履行残疾人事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对有关领域的残疾人事务发挥管理和指导作用。进一步完善县(市、区)、乡镇(街道)残联建设,建立健全村(社区)残疾人协会和企业残疾人组织,形成工作组织网络。要落实各级残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制度。建立残疾人干部培养、选拔、任用工作机制。加强残疾人骨干队伍建设,做好乡镇(街道)残联残疾人专职委员和村(社区)残协残疾人专职委员选聘、培训工作,落实必要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工作补贴。落实各级残联和聋哑人企事业单位的专(兼)职手语翻译、手语教师享受特殊教育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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