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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森林消防队伍。相关县(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国营林场、自然保护区和森林风景区(公园)等要组织社会相关人员、单位职工建立森林专业、半专业扑火队。各单位要加强森林扑火物资装备配套,积极开展防火扑火技能培训和实战演练,全面提升应急处置和自我保护能力。县级政府要建立森林扑火队与公安消防、当地驻军、预备役部队的联动机制。 (三)气象灾害、地质灾害应急队伍。各县(市)区气象部门要组织基层干部和有工作经验的人员组建气象灾害应急队伍,负责接收和及时传达预警信息,收集并向相关方面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灾情以及次生灾害状况,开展气象灾害防范科普知识宣传。沿海各县(区)和北部山区地质灾害重点县(市)区要建立专业人员不少于15人、群测群防兼职人员不少于100人的应急队伍,主要负责各类地质和海洋灾害的隐患排查、科普宣教、信息和灾情报告以及组织遇险人员转移,参与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和应急处置等工作。易受气象、地质灾害影响的学校、企业、行政村等基层单位,要在气象、国土资源(海洋)部门的组织下,确定信息员,落实应急救援队伍,明确工作职责,定期开展相关知识学习培训以及演练。 (四)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全市所有煤矿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单位必须依法建立由专兼职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不具备单独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小型企业,要建立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并与邻近专业应急队伍签订救援协议,矿山企业必须就近与三级以上资质的矿山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救援服务协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工作指导和协调,做好应急救援队伍的资质认定和管理工作。矿山、危险化学品单位属地县(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行业相关情况、易发事故类型、救援资源等实际,利用现有应急资源,突出建设重点,注重有效实用,依托有资质的企业专业应急队伍,建立矿山救护、 危险化学品救援区域性专业队伍。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及演练经费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五)公用事业保障应急队伍。县级以下电力、通信、供水、排水、燃气、供热、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市容环境等主管部门和基础设施运营单位,要组织懂技术、有经验的干部职工,按突发公用事件类别和特点分别组建本行业专职或兼职应急保障队伍,承担突发事件抢险救援任务。加强人员培训并建立联络制度,提高安全防护、应急抢险和运输保障能力。 (六)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突发事件类型和特点,依托现有医疗卫生机构,调整、充实、组建卫生应急队伍,承担传染病、食物中毒、化学中毒、放射事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其他突发事件受伤人员医疗救治及卫生学处理工作。市级医疗卫生机构要与县、乡医疗卫生机构建立长期对口协作关系,加强对基层卫生队伍装备配备、培训等方面的指导和支持。 (七)动植物疫情应急队伍。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由畜牧、卫生、公安、工商、质监、农业和林业等部门有关人员以及相关专家组成的动植物疫情应急队伍,主要担负重大植物疫情的监测、检疫、封锁和铲除以及家畜、家禽、野生动物疫情的监测、控制和扑杀、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任务。各单位要加强应急监测和应急处置的设施设备建设,及疫苗、药品、试剂和防护用品物资储备。 四、应急志愿者队伍建设 充分发挥应急志愿者队伍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健全应急志愿者宣传、招募、培训、管理、考核、认证、激励等工作机制,建立形式多样的应急志愿者队伍。各级志愿服务指导委员会、志愿者协会与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配合,密切协作,强化应急志愿者队伍的管理,组织开展宣传、培训和演练活动,切实发挥专业指导作用,积极推进全市应急志愿者服务体系建设。团市委、市政府应急办要按照团省委和省政府应急办《关于切实加强应急志愿者队伍建设工作的意见》(冀团联字〔2009〕51号)明确的规模和要求加强青年志愿者队伍建设。 五、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是推进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对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组织领导。要结合本地实际,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细化量化指标,狠抓工作落实。公安、消防、地震、水务、农牧、林业、气象、国土资源(海洋)、安监、环保、卫生、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工商、质监、电力等部门要制定推进本行业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具体措施,加强与基层各级政府的沟通联系,按照各自职责指导推进基层应急队伍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