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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完善基层应急队伍运行机制。基层应急队伍平时在各自单位工作,发生突发事件后,在当地政府或应急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立即集结到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基层综合队伍、专业队伍和志愿者队伍之间的协调配合,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健全工作制度,实现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要建立基层应急队伍与其他各类应急队伍及装备统一指挥、快速运送、合理调配、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经常性地组织开展联合培训和演练,形成合力。 (三)加大经费保障力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冀政办[2010] 9号)要求,县、乡两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有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以及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与工作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投入机制。市直有关部门要给予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大力支持。按照政府补助、职能部门倾斜、组建单位自筹、社会捐赠相结合等方式,不断拓宽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经费保障渠道。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统筹规划应急物资储备,做到科学安排,合理调配。 (四)积极发动社会力量。通过多种渠道,提高基层应急队伍社会化程度。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等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的作用,建立群防群治工作体系。鼓励现有各类志愿者组织在工作范围内充实和完善应急志愿服务内容,为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应急志愿服务创造条件。 (五)强化督导检查。市政府应急办要加强督导检查,积极推进全市基层应急队伍建设,市直有关部门要将基层专业队伍建设纳入本行业本系统应急建设规划,给予必要的指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抓好基层应急队伍的组建、培训和演练工作,及时掌握情况,建立应急队伍数据库,确保按时限要求完成任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