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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一条 不计入家庭收入的范围: (一)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及荣誉津贴; (二)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 (三)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四)见义勇为奖金; (五)因工(公)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六)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 (八)农村贫困家庭成员医疗救助金; (九)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济金、捐助资金和慰问金; (十)其他有明确政策规定不应计入家庭收入的收入。 第十二条 各类收入的核定计算: (一)家庭经营性纯收入。按农村居民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生产经营而获得的收入,相应扣除从事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支出后计算纯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的经营收入,从事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社会服务业、文教卫生业和其他家庭经营的收入等。无法准确核定纯收入的,直接按行业最低纯收入测算标准计算家庭收入。具体行业最低纯收入测算标准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公布。 (二)工资、薪金收入。根据外出务工人员工作单位相关证明计算;不能提供证明的,按务工地农民工平均工资或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三)财产性收入。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按租赁、转让合同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租赁、转让合同的,或租赁、转让合同价明显偏低的,按当地同类物品的市场租赁、转让价格计算。 (四)赡养、抚养(扶养)费。被赡养、抚养(扶养)人不与赡养、抚养(扶养)人共同生活的,被赡养、抚养(扶养)人收入,按赡养、抚养(扶养)协议或有关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 无协议或法律文书规定的以及协议或法律文书规定的数额明显偏低的,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的支付能力推算支付水平:支付能力=家庭收入-家庭人数1.5倍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付水平=支付能力÷需赡养、扶养(抚养)的人数。 实际支付的赡养、抚养(扶养)费高于前款规定的,按实际支付的数额计算。 (五)个人储蓄及其他金融性财产,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予,按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日的实际价值计算。 (六)因征地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费的人员,其安置补助费按照有效分摊期分摊的办法计入家庭收入。 第十三条 对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申请人,可采用核实其家庭日常支出的方式,审核其低保申请,如日常支出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不予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第四章 村民主评议 第十四条 乡(镇)低保经办机构组织人员对农村低保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及收支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提交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基本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由乡(镇)低保经办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所在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村农村低保民主评议小组(以下简称村民主评议小组)会议对农村低保申请人进行评议。重点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特别是隐性收入、实际生活水平以及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等进行评议,确认是否符合农村低保条件。村民主评议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进行,并委派乡(镇)低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或驻村干部参与和监督。 第十五条 村民主评议小组成员原则上不得少于9人,一般应由以下几方面的人员组成:熟悉村民情况的党员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两委”成员、村民小组组长、村民代表等,其中村“两委”成员不得超过3人。村民主评议小组组长由村民委员会主任担任。村民主评议小组会议,每次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小组成员参加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村民主评议小组会议由村民主评议小组组长召集和主持,参与评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为记录员,按以下议事程序进行: (一)参加评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对村民主评议小组成员进行农村低保相关政策宣讲; (二)乡(镇)入户调查人员逐户介绍农村低保申请人申报的家庭基本情况、调查核实情况及乡(镇)初审意见; (三)村民主评议小组逐户进行评议,也可当面询问申请人了解情况; (四)村民主评议小组成员采取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