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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鄂民政规[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1-01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66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湖北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核定试行办法

[接上页]

  (五)现场唱票、计票,主持人当场宣布民主评议结果;
  
  (六)参加评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就评议结果的真实有效性发表意见。
  
  第十七条 村民主评议结果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参会人员同意,并经评议小组组长、评议小组成员、乡(镇)参与评议工作人员三方在评议记录上签字方为有效。评议结束后,由记录员详细整理评议记录,包括到会人数、会议议程、每个申请人家庭投票表决情况等。对没有经过民主评议的对象,乡(镇)低保经办机构不得受理。
  
  第十八条 县级民政部门低保管理机构应制发统一格式的民主评议记录本、农村低保简明政策宣讲提纲。
  
  第五章 联合审批
  
  第十九条 农村低保实行县、乡两级联审联批,现场即时审批,一次性办结,体现公开、透明、民主、高效的原则。
  
  第二十条 联合审批小组由以下几方面人员组成:县级民政部门分管负责人或低保管理机构负责人、乡(镇)人民政府分管民政领导、乡(镇)纪检工作人员、乡(镇)低保经办机构负责人、乡(镇)驻村干部、入户调查人员、村民主评议小组组长或村民主评议小组代表等人员组成。
  
  第二十一条 审批时间。农村低保对象一般1年集中审批1次,时间为每年6月底。对于少数新增的特别困难对象,可实行季度临时审批。
  
  第二十二条 联合审批一般在乡(镇)集中进行,由县级民政部门低保管理机构负责人主持,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审批前,乡(镇)低保经办机构要准备以下材料:申请人书面申请;户口本和身份证件复印件;身体健康状况证明;收入类证明;入户调查表;村民主评议小组评议记录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联合审批按下列议事程序进行:
  
  (一)由入户调查的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介绍入户核查、民主评议等情况。村民主评议小组组长及评议小组代表作补充说明;
  
  (二)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或低保经办机构负责人作审核情况说明;
  
  (三)县级低保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做申报材料审查情况说明;
  
  (四)评审小组按照农村低保政策逐户进行评审,现场讨论决定是否符合农村低保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现场审批,并按一、二、三类保障对象分档确定补助水平。一类对象为未享受五保待遇、无劳动能力且生活特别困难的鳏寡孤独家庭;二类对象为家庭主要劳动力痴呆傻残、无劳动能力且子女未成年、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三类对象为因灾、因病及其他原因导致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家庭。对存在异议未通过评审的对象,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村民委员会通知申请人。
  
  第六章 公示公开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须在政府所在地的显眼位置或人口集居区设立农村低保固定公示栏,并负责做好农村低保公示工作。
  
  第二十五条 新增对象公示。凡是新增农村低保对象必须在乡(镇)、村实行两次公示:第一次公示是申请人在村民主评议会议通过后,在村务公开栏和人口集居区进行公示;第二次公示是审批通过的对象,在乡(镇)农村低保固定公示栏和村务公开栏分别再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第二十六条 已保对象公示。对已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对象在乡(镇)农村低保固定公示栏、村务公开栏常年进行公示。农村低保公示内容应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住址、保障人口、保障金额,县、乡举报电话等内容。
  
  县级民政部门要通过信息网络、政务公开等渠道公开低保政策和保障对象,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避免发生优亲厚友、徇私舞弊现象,杜绝“人情保、关系保”。
  
  第二十七条 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实行农村低保有奖举报制度,对举报情况属实的,可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调动社会监督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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