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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豫建建[2010]6号
【颁布时间】 2010-01-08
【实施时间】 2010-01-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67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09年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考核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委(局)、各扩权市(县)建设主管委(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全省建筑业发展和企业组织结构调整,通过完善资质评价手段,准确合理地评价企业的资质水平,实现规范建筑市场、促进企业加大改革经营力度、不断做大做强的目标。经研究决定,在2010年元月份开展建筑业企业动态考核。现就2009年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考核通知如下:
  
  一、资质动态考核范围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资质证书的本省建筑业企业和中央驻豫建筑业企业。
  
  二、资质动态考核重点
  
  1. 统计局统计资料显示的各类总承包和专业承包施工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
  
  2. 根据《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豫建〔2008〕63号)记录的不良行为。
  
  3. 根据《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科技创新指标的通知》(豫建建〔2007〕66号)中所列,企业应具备的科技进步水平。
  
  三、动态考核程序
  
  1. 各资质管理部门核查施工企业近三年统计局统计数据显示的建筑业产值完成情况。
  
  2. 各资质管理部门向有关建筑市场监管机构(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招投标监管机构)查看一年来对企业做出的处罚或处理决定和其他不良行为记录决定,以及各施工企业因不良行为记录的情况,作为资质管理部门对企业做出资质动态考核结论的依据。
  
  3. 督促各企业完善动态考核数据资料。登录“河南省工程建设信息网”(http://www.hngcjs.net),进入“河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考核系统”,将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新增业绩、人员、设备等变动及其他情况填写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并上传各市资质管理部门。各市资质管理部门结合企业上报的统计报表进行审核后上传省建设厅。
  
  4. 重点核查统计数据过低(低于标准值35%)、无统计数据的企业或上一年度定为基本合格的企业。提供近三年经审计反映最高工程结算收入年度的财务报表、近三年最高工程结算收入年度的工程量清单、结算单等相关证明材料,核定其经营规模;
  
  5. 省厅对第4类情况进行复核。
  
  6. 各市、各部门对企业考核做出初步结论,并上报省建设厅审定。省建设厅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质量、安全情况、不良行为纪录及企业的科技进步水平做出最终结论。
  
  四、动态考核结论
  
  1. 建筑业企业属下列情况的定为合格
  
  (1)统计局统计数据显示近三年最高工程结算收入达到以下标准且企业2009年全年不良行为记录被记2次及以下:
  
  ①特级、总承包一级企业及中央驻豫企业不低于资质标准值的80%且达到相关科技进步水平标准或具有达到标准的详细计划;
  
  ②总承包二级以下及专业承包企业不低于资质标准值的60%。
  
  (2)经复核,企业经营规模达到以下标准且企业2009年全年不良行为记录被记2次及以下:
  
  ①总承包二级以下及专业承包企业经营规模大于资质标准值的80%;
  
  2. 建筑业企业属下列情况的定为基本合格
  
  (1)统计局统计数据显示近三年最高工程结算收入达到以下标准且企业2009年全年不良行为记录被记3次:
  
  ①特级、总承包一级企业及中央驻豫企业介于资质标准值的50%~80%之间且达到相关科技进步水平标准或具有达到标准的详细计划;
  
  ②总承包二级以下及专业承包企业介于资质标准值的35%~60%之间。
  
  (2)经复核,企业经营规模达到以下标准且企业2009年全年不良行为记录被记3次:
  
  ①总承包二级以下及专业承包企业经营规模介于资质标准值的80%~60%之间;
  
  3. 建筑业企业属下列情况的定为不合格
  
  (1)特级、总承包一级企业及中央驻豫企业,统计局统计数据显示近三年最高工程结算收入不足资质标准值的50%;
  
  (2)总承包二级以下及专业承包企业,统计局统计数据显示近三年最高工程结算收入不足资质标准值的35%,经复核经营规模不足资质标准值的60%;
  
  (3)建筑业企业2009年全年不良行为记录被记4次及以上。
  
  (4) 特级、总承包一级企业及中央驻豫企业达不到相关科技进步水平标准或无达到标准的详细计划。
  
  4. 劳务企业只要上报统计局统计报表,且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和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即定为合格。
  
  5. 2007年元月1日后取得资质的企业,暂不考核经营规模,但考核企业向统计局上报统计数据的情况。凡2007、2008年及2009年上半年均未上报统计数据,经复核后动态考核结论最高只能定为基本合格且列为下一年度重点考核企业。若企业已上报2007、2008年任意一年或2009年上半年统计数据,动态考核结论即定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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