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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浙国税发[2010]3号
【颁布时间】 2010-01-07
【实施时间】 2010-01-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67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调解办法(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争议的事实及理由;
  
  (三)争议的请求;
  
  (四)调解结果。
  
  第十五条 调解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调解失败: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机关确定的当面调解时间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
  
  (二)申请人、被申请人在调解过程中要求终止调解的;
  
  (三)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
  
  调解失败的,行政复议机关应依法直接做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十六条 调解达成一致的,行政复议机关应根据调解笔录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行政复议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复议机关印章或行政复议专用章。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章,即具有法律效力。
  
  行政复议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复议机关应当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十八条 在调解过程中所形成的证据材料,如最终未能以调解方式结案的,不得作为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证据或依据。
  
  第十九条 当事人要求按照调解协议内容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支持。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
  
  税务行政复议调解书
  
   税复调字()第号
  
  申请人:姓名性别 年龄 住址 (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
  
  委托代理人:姓名住址
  
  被申请人:名称地址 。
  
  第三人:姓名住址
  
  委托代理人:姓名住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我局已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
  
  申请人称:
  
   。
  
  被申请人称:
  
   。
  
  经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 项及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
  
  上述调解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机关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被申请人:(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第三人:(签字或者盖章)
  
  年月日]
  
  年 月 日
  
  (复议机关印章或税务行政复议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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