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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发[1993]34号
【颁布时间】 1993-11-16
【实施时间】 1993-11-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6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当事人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不影响案件的开庭。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也可以在开庭时当庭作出复议决定并告知复议申请人。
  
  三、法庭调查
  
  19、审判长宣布进行法庭调查后,应当告知当事人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也应提供证据或说明理由。
  
  20、原告简要陈述起诉的请求和理由,或者宣读起诉书。
  
  21、被告针对原告起诉中的请求和理由作出承认或者否定的答辩,对双方确认的事实,应当记入笔录,法院无须再作调查。
  
  22、第三人陈述或答辩。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陈述诉讼请求及理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针对原、被告的陈述提出承认或否认的答辩意见。
  
  23、案件有多个诉讼请求或多个独立存在的事实的,可按每个诉讼请求、每段事实争议的问题由当事人依次陈述、核对证据。
  
  24、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事实所提供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应经对方辨认,互相质证。
  
  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证据,当事人提交法庭的,法庭不能公开出示,但可以适当提示。
  
  25、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证人出庭作证,法庭应查明证人身份,告知证人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证人作证后,应征询双方当事人对证人证言的意见。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向证人发问。
  
  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其所提交的书面证言应当当庭宣读。当事人自己调查取得的证人证言,由当事人宣读后提交法庭,对方当事人可以质询;人民法院调查取得的证人证言,由书记员宣读,双方当事人可以质询。
  
  26、勘验人、鉴定人宣读勘验笔录、鉴定结论后,由双方当事人发表意见。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向勘验人、鉴定人发问。
  
  27、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查清后,审判长应当询问双方当事人有无新的证据提出,原告的诉讼请求或被告的反诉请求有无变更。当事人重复陈述的,审判长应当及时提醒或制止。
  
  28、案件的事实清楚后,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
  
  29、当事人要求提供新的证据或者合议庭认为事实尚未查清,确需人民法院补充调查、收集证据或通知新的证人到庭、重新鉴定、勘验,因而需要延期审理的,可以宣布延期审理。需要当事人补充证据的,应告知其在限定期间内提供。
  
  四、法庭辩论
  
  30、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开始,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就本案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辩论应当实事求是,以理服人。必要时,审判长可以根据案情限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每次发表意见的时间。
  
  3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3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3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答辩。
  
  34、第一轮辩论结束,审判长应当询问当事人是否还有补充意见。当事人要求继续发言的,应当允许,但要提醒不可重复。
  
  35、当事人没有补充意见的,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终结。
  
  36、法庭辩论终结,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五、法庭辩论后的调解
  
  37、经过法庭调查和辩论,如果事实清楚的,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顺序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需要承担义务的,在询问原告、被告之后,还应询问其是否愿意调解。
  
  当事人愿意调解的,可以当庭进行,也可以休庭后进行。
  
  38、调解时,可以先由各方当事人提出调解方案。当事人意见不一致的,合议庭要讲清法律规定,分清责任,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必要时,合议庭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请求提出调解方案,供双方当事人考虑;也可以先分别征询各方当事人意见,而后进行调解。
  
  39、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应当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盖章。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当即履行完毕,不要求发给调解书的,应当记入笔录,在双方当事人、合议庭成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40、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的,合议庭应当宣布调解结果,告知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六、合议庭评议
  
  41、经过开庭审理后调解不成的,合议庭应当休庭进行评议,就案件的性质、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是非责任和处理结果作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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