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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发[1993]34号
【颁布时间】 1993-11-16
【实施时间】 1993-11-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6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42、评议中如发现案件事实尚未查清,需要当事人补充证据或者由人民法院自行调查收集证据的,可以决定延期审理,由审判长在继续开庭时宣布延期审理的理由和时间,以及当事人提供补充证据的期限。
  
  43、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中的不同意见,书记员必须如实记入笔录,由合议庭成员在笔录上签名。
  
  七、宣判
  
  44、合议庭评议后,由审判长宣布继续开庭并宣读裁判。宣判时,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应当起立。宣判的内容包括: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判决的结果和理由、诉讼费的负担、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
  
  45、不能当庭宣判的,审判长应当宣布另定日期宣判。
  
  46、由书记员宣读庭审笔录,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
  
  庭审笔录经宣读或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记录无误的,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申请补正的,允许在笔录后面或另页补正。
  
  庭审笔录由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签名。
  
  八、闭庭
  
  47、审判长宣布闭庭。
  
  48、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合议庭成员等退庭。
  
  49、合议庭成员退庭后,书记员宣布当事人和旁听人员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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