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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教育厅
【发文字号】 闽教综[2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1-07
【实施时间】 2010-01-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68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加快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当前,我省义务教育已由全面普及进入了抓好巩固提高、促进内涵发展的新阶段。为适应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需要,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要求接受更加均衡和更高质量教育的新期待,办好每一所学校,让每一个学生平等地接受义务教育,现就进一步推进我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化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重要性的认识
  
  义务教育是国家依法统一实施、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具有强制性、免费性和普及性,是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推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是贯彻实施《义务教育法》、实现教育公平的基础性工作,是坚持以人为本、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必然要求,是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重要举措。自2006年《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6〕262号)实施以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以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为目标,有步骤地在本区域内推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取得了较好成效。但是,从总体上看,各地城乡之间、校际之间办学条件和水平不均衡的现象仍然较为突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正视这些问题,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促进教育公平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意义,在当地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措施,围绕突出问题,实施重点攻关,确保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基本实现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任务。
  
  二、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阶段目标和工作任务
  
  推进全省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要以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为工作重点,分阶段完成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任务,基本实现义务教育教师、设备、图书、校舍等各项资源的均衡配置。根据我省小康社会建设的总体规划要求,计划与2017年全省实现小康社会建设同步,以县(市、区)为单位,在全省范围内分阶段完成不同区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目标:2012年,一类县(市、区)完成区域内所有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基本实现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2015年,二类县(市、区)完成区域内所有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基本实现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2017年,三类县(市、区)完成区域内所有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基本实现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至2017年底,全省实现义务教育区域内的基本均衡,区域间义务教育发展差距不断缩小,每一个学生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得到切实保障,义务教育的办学质量和办学水平明显提高,人民群众对较高质量义务教育的需求得到基本满足。
  
  在具体实施上,要坚持“分级负责、以县为主、滚动推进”原则,加强统筹协调,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通过制订全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的基本标准,完善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的督导和监测,督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切实履行推进义务教育均衡职责;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研究制订本地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分步实施规划,依据全省办学基本标准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办学标准,有步骤地推进中小学标准化的建设,努力缩小区域内县与县之间义务教育发展差距;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履行以县为主的管理职责,突出抓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大投入力度,有计划地扎实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在本县域范围内着力消除学校间的发展差距,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三、全面落实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落实规划,努力消除校际间办学条件差距
  
  1.实施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各地要在对本区域义务教育学校科学规划布局的前提下,制定出分年度建设规划,安排专项资金,结合“校安”工程建设,抓好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要在集中力量办好乡镇中心小学和规模较大的完全小学,使之达到办学基本要求的同时,对必须保留的农村教学点加强软硬件配备,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继续推进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逐步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寄宿生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保障好学生的学习生活。加快城区薄弱校改造步伐,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必须与学校配套建设同步进行,减少大班额现象。通过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缩小城乡和校际之间办学条件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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